主债务过诉讼时效抵押权能否失效

案情:1998年5月,甲公司与某银行签订《保证担保借款合同》、《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借款金额100万,借款期限1998年5月至1999年5月25日。甲公司以企业不动产进行抵押,并依照法律规定,办理了企业不动产抵押物登记。合同签订后,某银行依约向甲公司支付借款。借款到期后,甲公司未能偿还借款。某银行将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实现担保物权。诉讼中,甲公司辩解自主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抵押权已经消灭。

案例评析:

一、抵押权是否消灭

根据《物权法》第179条的规定,抵押权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的担保财产,在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该抵押财产的变价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的总称。抵押权系基于当事人的抵押合意而设定的担保物权,从权利的属性看,物权的消灭须有法定的理由。甲公司在诉讼中辩解,因主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故抵押权已经消灭,就诉讼时效而言,民法理论通说其适用范围限于债权请求权,而本案中某银行主张的权利系物权请求权,不因诉讼时效而归于消灭。

二、主债务已过诉讼时效对抵押权的影响

本案中,某银主张实现抵押权的意见能否被法院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甲公司辩解,主债务已过诉讼时效。如确有上述事实,依照前述规定,某银行抵押权已不受人民法院保护。值得注意的是,该抵押权虽不受人民法院保护但抵押权并未消灭,抵押权人(某银行)丧失的是抵押权受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即胜诉权,而抵押权本身并没有消灭,如果抵押人自愿履行担保义务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

综上,抵押权并不因主债权诉讼时效归于消灭,而是处于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的"自然"状态。

作者:孔瑞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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