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锐博士推介:
论坛微信群群友问到没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转让股份,但是没有到股份转让中心办理过户手续,是否有效。我回答不过户原则上不影响转让协议效力,并安排论坛研发团队的高材生李茂文写一篇小文。
成文之后,我一看觉得不错,文笔流畅,思路清晰,故推荐给大家。
股份有限公司数量少,所以有关的股份交易规则大家平常也不太关注。本文为抛砖引玉之作,期待有相关实务操作经验的朋友批评指正。
背景:随着十八大的召开和资本市场的进一步活跃化,公司股权交易作为资本市场交易的重点,其普遍性与广泛性得到了进一步的提高。股权作为产权的一种,是可以自由转让的,但由于股权转让涉及的当事人众多并且对社会经济影响较大,所以我国法律法规对公司股权转让有很多限制性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与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有成熟的法律程序与操作模式,但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更多地是处于法律和实务的空白地带,本文将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做一些简要的分析,以资同仁探讨。
什么是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并不是一个法律术语,而是一个炮制的词语,用于指代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股权,在权利分类上属于类物权中的动产物权。这是所有的公司形式下股权均具有的普遍特征。
关于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法律
1.新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2.新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3.新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4.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条:“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5.证券法第三十九条:“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
由此可见,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原则上并不需要托管,自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之时,便发生债权效力;自背书(记名股票)或交付(不记名股票)之时开始,股权转让便具有生效效力;自背书(记名股票)或交付(不记名股票)之时开始,股权转让便具有对抗效力。对抗效力,是股权转让的重中之重,下面进行着重探讨。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不以工商登记为对抗要件:
其实在现实中,很多人存在误区,认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名册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备案事项。但其实,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并不需要工商行政部门做变更登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工商行政部门登记事项并不包括股东名册,也并未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做任何登记要求。因此,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不需要工商部门的登记作为对抗第三人的要件。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不以股东名册的记载为对抗要件:
根据我国公司制度的安排,股东名册属于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文件,仅对公司内部发生法律效力,股东名册存放于公司内部,无需在公司登记部门或者其他机构备案。对公司以外的第三人不发生效力。公司以外的第三人不能以股东名册有记载为由,推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人为股东或者享有股权,进而向其主张权利。因此,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不需要股东名册的记载作为对抗第三人的要件。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不以股权转让机构的托管为对抗要件:
我国公司法与证券法等均有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在最新政策中,其实就是要求在各地的股权转让中心进行托管,但是,此规定是命令性法律规定而非效力性法律规定,使用的连接词是应当,也并没有规定法律后果,因此从效力上来说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不以股权转让机构的托管为对抗要件。
综上: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作为动产物权的一种,以交付作为公示方式,在交付后便发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这是符合物权理论,也是符合常理的,在正常情况下,如果收购方连出卖方的股票都没有看到便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善意又从何得以证明。
因此可见,理论上来说,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只要具备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票的交付或背书便已告完成并且可以对抗第三人,记载入股东名册中是为了便于公司的经营管理,就算不托管,也不会导致法律上的不利后果。但是,正是基于以上分析,笔者建议,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更应该在股权转让中心进行。原因如下:
首先,股权转让协议只能表明合同有效,收购方与出售方存在债的关系,并不必然的导致股权的变动。
其次,在现实中,纸质股票基本已退出历史舞台,上市公司的股票是在证交所以电子数据的形式进行交易,但非上市公司的股票基本处于缺位状态,背书与交付很难实现。
再次,股东名册的公示基本是缺位的,大量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名册,或者是没有置备,或者是记载不全,或者是信息陈旧,并不容易真实地反映出公司股东的情况。
最后,作为第三人来说,如果不通过股权转让中心的托管,很难在股权交易中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当遭遇到一股多卖的情况时,维权之路将非常的艰难。
在股权转让中心托管需要付出的代价:多地的股权转让中心已免除托管费用;交易费用各地不一,约为向交易方各收取交易额的0.5%-1%;其他费用与私自交易没有多大区别。
具体选择托管还是不托管,还是要看股权转让交易方自己的权衡与取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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