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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档案馆接收档案的范围
综合档案馆在地方按行政区域分为省级、市级、县级综合档案馆(本任务以市级综合档案馆为例介绍),档案馆接收档案的范围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后的档案,主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的档案。根据《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2011年公布并实施),档案馆接收档案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1)各级综合档案馆依法接收本级下列组织机构的档案: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所属各部门,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和单位,人民政协及其常设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单位等。
(2)各级综合档案馆可全部或部分接收以上机构的下属单位和临时机构的档案,乡镇机构形成的档案列入县级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
(3)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本行政区内各个历史时期政权机构、社会组织、著名人物档案列入综合档案馆收集范围。本行政区内重大活动、重要事件形成的档案,涉及民生的专业档案列入综合档案馆收范围。经协商同意,综合档案馆可以收集或代存本行政区内社会组织、集体和民营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家庭和个人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利用价值的档案,也可以通过受捐赠、购买等形式获取。
(4)各级部门档案馆,收集本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形成的档案,但其中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档案,要按有关规定定期向综合档案馆移交。
(5)各级专门档案馆,收集本行政区内某一专门领域或特定载体形态的专门档案或档案副本。
(6)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档案馆,收集本单位及其所属机构形成的档案。国有企业发生破产转制,事业单位发生撤销等情况,其档案可按照有关规定由本级综合档案馆接收。
综合档案馆的档案接收时间
《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家档案局关于档案移交的规定,定期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属于中央级和省级、设的市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20年即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属于县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10 年即向有关的县级国家档案馆移交。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和同意,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可以延长向有关档案馆移交的期限;已撤销的单位的档案或者由于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档案,可以提前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而对于电子档案而言,如果沿用纸质档案等传统载体档案规定,15-20 年再移交进馆显然是不合适的,对电子档案的安全保管和长期可用都是极大的隐患。因此《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档发(2012]第7号)第六条规定:“档案移交单位一般自电子档案形成之日起5年内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对于有特殊要求的电子档案,可以适当延长移交时间。涉密电子档案移交时间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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