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深交易所:将沪深港通标的证券范围扩展至股票ETF

【大河财立方消息】6月24日,沪深交易所发布沪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2022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2022年修订)》合计新增16条,修订28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将沪港通标的证券范围扩展至股票ETF

1.明确标的证券范围。新增第十六条、第六十五条,明确沪股通、港股通标的证券包括股票和股票ETF。

2.调整涉及标的证券的通用规定。对于同时适用于股票、股票ETF的规定,统一将“股票”表述调整为“证券”或“标的证券”,包括报价等交易事项、非交易过户、即时行情发布、信息披露等,涉及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九十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等。

3.新增沪股通ETF份额持有人投票权的规定。修订第一百三十三条,明确香港结算作为名义持有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的方式,按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二)明确股票ETF纳入及调整机制

1.明确纳入条件。新增第二十二条、第七十一条,明确沪股通、港股通ETF纳入条件,包括产品属性、资产规模、上市时间、跟踪指数发布时间、沪深港通股票权重占比、跟踪指数及其编制方案等。

2.明确调出情形。新增第二十三条、第七十二条,明确沪股通、港股通ETF调出情形,包括资产规模、沪深港股通股票权重占比、跟踪指数及其编制方案等。

3.明确定期调整安排。新增第二十四条、第七十三条,明确沪股通、港股通ETF定期调整公布及生效时点。

4.明确临时调整安排。新增第二十五条、第七十四条,明确股票ETF终止上市的临时调整机制。

5.明确交易所无法获取有关数据的股票ETF不予纳入。新增第二十六条、第七十五条,明确本所或联交所无法获得用于判断纳入条件的指数数据时,相应股票ETF不予纳入。

(三)规范投资者返程交易行为

1.补充规定沪股通投资者不包括内地投资者

新增第四十条,明确规定“沪股通投资者不包括内地投资者。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采取适当方式,要求联交所参与者遵守前款规定,并要求联交所参与者敦促其客户遵守前款规定。”

2.明确内地投资者的范围和界定标准

第一百二十七条中增加“内地投资者”的释义,“内地投资者指持有中国内地身份证明文件的中国公民和在中国内地注册的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不包括取得境外永久居留身份证明文件的中国公民。内地身份证明文件包括境内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境外永久居留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境外国家和地区颁发的永久居民卡、永久居民签证等。”

内地身份证明文件不包括前往港澳通行证(俗称单程证)。内地注册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或子公司可使用在境外取得的身份证明文件(如商业登记证等)开通沪股通交易权限。

如联名账户的投资者中有任一方属内地投资者,该联名账户按内地投资者账户规范。

(四)其他适应性修订

1.新增沪股通ETF担保卖空豁免提价限制的规定。根据本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ETF融券卖出豁免提价限制(即申报价格不得低于最近成交价),在第三十五条中新增第四款沪股通ETF担保卖空豁免规定。

2.补充沪股通、港股通ETF信息披露渠道。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联交所有关规定,修订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二条。

3.补充关于沪股通科创板股票盘后固定价格交易的规定。新增第三十一条,明确沪股通标的证券为科创板股票的,可以采用盘后固定价格交易申报,规定盘后固定价格申报指令应包含的内容;修订第五十条,将盘后固定价格交易纳入沪股通额度控制。

4.衔接退市新规,修改不纳入沪股通股票的情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取消了暂停上市环节,且目前本所已无暂停上市股票。据此调整不纳入沪股通股票的情形,修订第十七条,删除“暂停上市股票”,并修改第十九条,新增“因终止上市被摘牌的”。

5.新增及补充相关释义。修订第一百二十七条,新增沪股通及港通标的证券、ETF、沪股通及港股通ETF、深股通、定期调整考察截止日、宽基股票指数、合成ETF、杠杆及反向产品等释义;补充沪港通、沪股通、港股通释义,增加股票ETF相关安排。

《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合计新增 17 条,修订 35 条,同样将深港通标的证券范围扩展至股票ETF,明确股票ETF纳入及调整机制,完善内地投资者返程投资有关规定。

附: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2022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2022年修订)

责编:陈玉尧 | 审核:李震 | 总监:万军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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