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获打火机4.8万个



6月27日,经鉴定,杭州海关此前在义乌、湖州出口货运渠道查获的一批内充丁烷易燃气体的打火机和打火机充气罐,均属于2.1类易燃气体危险货物,其中打火机4.8万个,打火机充气罐5000个。

查获当日,义乌海关在查验一票申报为“塑料书皮、塑料袋”等的货物时,发现部分货物存在异常,在纸箱上部塑料袋后,叠放有大量排列整齐的打火机。湖州海关在查验一批出口货物过程中,发现有未申报的疑似危险货物打火机充气罐,与申报品名不符且未能提供相关证明。目前,义乌海关、湖州海关已依法予以暂扣并移交缉私部门进一步处理。



海关提醒:打火机、打火机充气罐按照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规定,属于2.1类易燃气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出口打火机、打火机充气罐属于出口法定检验商品,生产企业须向海关如实申报出口商品检验,同时申请出口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经检验鉴定合格后方可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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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 杭州海关

监制/ 陶永

审校/ 刘畅

编辑/ 雷煦

美术编辑/ 卫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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