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粉丝

我们一直在努力
当前位置:首页 > 财经 >

一川知识点丨信托财产是谁的

日期: 来源:一川Law收集编辑:


作者 / 陈府申 钱琲 
编辑 / 张锦荣

01
引言
信托财产是谁的?

我相信大多数人的回答是:“信托财产当然是信托计划的。

接下来,大家会说“信托财产有独立性,正因为他归属于信托计划这样一个SPV,所以可以实现真实出售、破产隔离......”

的确,这是从业人员最朴素的一般理解,我们也不能说这是错的。

但如果是因为这样,大家就接着说:“所以,信托财产是属于SPV的,而不是属于受托人的,更不是属于委托人或受益人的。

我们就能说这是错的了。

02
法条
             
信托法的规定

不需要什么长篇大论,《信托法》先了解一下:“第二条 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注意上面的关键词:“委托给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

“第十四条 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是信托财产。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作为信托财产。”

注意上面的关键词:“受托人”他“取得的财产”。

看了这个法条,我们惊奇地发现:

什么?信托财产其实是受托人的!

             
规则的不确定性

别急。

上面的法条,在我看来还是有些模糊的,其实并不能直接得出这样的结论。

我们可以列个表格,分析一下理解上述法规的两个理解维度:


03
释义
             
释义的规定

法条写的很暧昧,那么写法条的人自己是怎么解释的呢?

《信托法》出台后,全国人大法工委出版了一本《信托法释义》,由当时的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卞耀武担任主编,全国人大法工委研究室主任李飞担任副主编 ,对《信托法》的条文进行了逐条释义。

对于上面的法条,尤其是《信托法》第二条,《信托法释义》里有个长篇大论(但仍然语焉不详)的解释,读起来甚是有趣,我们选择其中一段:
“【释义】本条是对信托定义的规定。


……


理解信托的定义,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其基本的特征:


一、信托是一种由他人进行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的财产管理制度。


……


三、以受托人的名义掌有信托财产,但是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


……


五、受托人因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而产生与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仅归属于受托人,不直接归属于委托人或受益人


六、受托人虽然取得信托财产权的名义,但在经济上和实质上,其行使管理、运用或处分权,必须受信托目的的约束,信托财产在实质上归属于委托人和受益人。”


             
释义的不确定性

上面这一段华丽的辞藻,男人看了会沉默,女人看了会流泪,并想到鲁迅先生曾说过的一句话:“法律问题,有时只是语文问题罢了。”

我们来试着分析上文传递的信息:

  • 受托人是以自己的名义“掌有”信托财产的。可“掌有”是个什么意思呢?“掌有”以后“所有”了吗?不清楚。

  • 托人在信托财产项下,与第三人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属于受托人的,那么财产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我,财产是不是属于我呢?不清楚。

  • 不“直接”归属于委托人或受益人,那么是不是意味着“间接”归属于委托人或受益人呢?“直接”和“间接”到底哪个代表了所有权呢?不清楚。

  • 受托人取得了信托财产的“名义”。“名义”在法律上是个什么概念呢?信托财产的“实质”却归属于委托人和受益人,“实质”是个什么概念呢?不清楚。

  • 那么信托财产到底总的来说属于谁呢?难道信托财产被拆成了“直接”和“间接”,“义”和“实质”两个部分分别给了两个人了吗?不清楚。


拆是不可能拆的,绝对不可能这么拆的。因为《信托法释义》紧接着又马上写到:“……大陆法系国家比较强调财产的所有权,重视物的最终归属,赋予所有权人对所有物具有绝对的、完全的、排他的权利。因此,在这一前提下,大陆法系在财产关系上,不另行扩充物权的内容……

总结一下《信托法释义》的观点,我们发现三种角度的解读,得出的结论可以完全不同:

04
往事
读到这里,你一定已经崩溃了:

讲了半天,信托财产到底是谁的,这法条和释义还是没讲清楚啊。

国外有个说法,要知道斑马到底是一匹有着白条纹的黑马,还是一匹有着黑条纹的白马,得看斑马刚生下来的样子。

意思是,很多当下看不清楚的事情,历史中自有答案。

             
江平教授的思考

2001年颁布的《信托法》,其主要内容来源于著名的法学家江平教授1993年开始负责准备并递交的专家建议稿。

江平教授在八十岁的时候,通过口述的方式,出版了一本回忆录《沉浮与枯荣:八十自述》,其中就讲到了《信托法》起草的心路历程。

在接受起草信托法任务的时候,江平教授的第一反应就是:“中国没有英国的衡平法,怎能制定一部很好的《信托法》?!

江平认为:“信托制度,恰恰是衡平法中最重要的制度。离开衡平法,是无法弄懂英国的信托制度的。而英国信托制度中的双重所有权,又是从衡平的真谛中产生出来的。信托制度中的所有权,又不是大陆法绝对所有权、单一所有权的概念,Title这个词既可以译为权源,也可以译为权利,更可以译为所有权……具有多样性、复杂性甚至社会性,和当时社会所特有的多种财产制度有关。”

所以,我们的任务就变成了“制定一部失去衡平法的信托法”。这成为了江平头脑中时刻不能摆脱的问题,甚至他将自己的研究信托法的学生张天民的博士论文,将标题直接改为了《失去衡平法的信托制度》。

于是,希望就寄托在了和中国同为大陆法系,但是在1922年就已经制定了《信托法》的日本身上。

巧的是,当时日本的信托法专家,亚细亚大学的教授中野正俊恰好在中国。于是,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办公室就设宴招待他。经中野教授联络,江平教授和学生为了研究日本信托法的理论和实践,还专程赴日考察。

日本信托法,包括韩国信托法,对于信托财产的归属,都采用明确的单一所有权制度。江平教授经过研究:“对日本和韩国信托法中信托财产属于受托人所有,一直相信无疑。”在经过对这个问题的深思熟虑后,江平教授和他的学生周小明教授,提出了自己的意见:“既然在大陆法国家,失去衡平法依托的信托法只能采取单一所有权办法,而不能像衡平法那样,再搞双重所有权。而要承认单一所有权,那就要明确写明受托人是信托财产的所有人,当然要加以限制以区别于受托人自有的财产,这样,受益人就只能享有受益权,而不是所有权了。

如果真的采用江平教授的观点,那么今天也就没有这样的争议了。可是,在《信托法》通过前,这一制度性规定又受到了一定的争议。关于究竟信托财产是谁的,有不同看法。

             
实际制定的考虑

于是,在2001年通过的《信托法》,并没有完全采用专家建议稿的措辞,而是用了一个模糊的用语“委托人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其他的规定,也相对模糊,在上面我们都已经看到并且讨论过了。

对于上面的模糊规定,关于有人认为的“委托给”只是指委托而不说明财产权转移”的观点,和另有人认为的“委托给”既然有个“给”字,那就说明财产权转移”的观点,江平教授的评价是四个字:“各取所需

江平教授还提到,在2004年长沙召开信托法研讨会时,韩国一位大法官做报告,称韩国最新的一个法院判决确认,委托人的债务可以由信托财产来偿还。既然这么判,就说明信托财产并不是绝对的,在任何情况下都属于受托人的财产。对此,江平教授评价:“所以,《信托法》最终通过时,这种模糊写法,没准儿会被历史证明是正确的!

看到了么,这里就体现境界了,法条不一定是越清楚约好的,有一种故意的模糊,叫:

结论:难得糊涂才是福[3]。

05
海外
这里有必要提一下上面讲到的,衡平法下的信托制度。不理解这个制度,我们无法真正理解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之争的核心逻辑。

简单来说,在作为信托制度发源地的英国,对于信托采“双重所有权”(图1)的制度安排:

  • 受托人享有信托财产“普通法上的所有权”(legal title);

  • 受益人享有信托财产“衡平法上的所有权”(equitable interests)[4]。



解释几个问题:

             
关于衡平法和普通法

衡平法(equity)是英国历史的产物。在诺曼征服战争后,诺曼人引入了统一的法律体系,在整个英格兰适用,由普通法院适用并进行审判,这一法律体系,即被称为“普通法”。

历史上,普通法的制度曾经非常死板僵化,普通法法院可以受案的诉因很少,且每个诉因对应一种令状(writ),只有能够获得颁令状的人才可以向法院起诉[5]。

无法得到普通法救济的老百姓,转而向国王求助。为了纠正普通法适用中,可能出现的不公正,国王保留了最终的控制权,即公民可以就前面所述的不公正直接向国王进行申诉,并由国王进行终局裁判。

理论上,全国人民的案件都有这种申诉权,但国王忙不过来啊,于是在中世纪设立了大法官一职,并逐步设立独立的法院体系——衡平法院,进行相关案件的审理,由此逐步形成的法律体系,就是“衡平法”。

需要注意的是,理论上,衡平法更多地被视为普通法的一种补充——即他的存在不是为了和普通法竞争,而是旨在纠正普通法体系可能出现的不公平或不正义。所以衡平法有一句著名的格言:“衡平法遵循普通法(Equity follows the law)”。

             
关于实际效果

由于受托人享有信托财产在普通法上的所有权,所以,受托人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进行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这是从信托财产归属的角度来说,普通法上的权利的主要实际效果。

但由于受益人享有信托财产在衡平法上的权利,那么受益人就可以此项权利,对抗受托人的一般债权人,享有实际上由于受托人一般债权人的信托财产权利,这是从信托财产归属的角度来说,衡平法上的权利的主要实际效果。

通过上面对于实际效果的论述,我们可以发现,实际上英美法系“双重所有权”的机制,主要是为了制造“信托财产的独立性”这一法律效果,使得:

  • 受托人既可以自己的名义,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阻却其他相关方的权利干扰;

  • 同时这部分财产又可以独立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patrimony),不至于因为受托人的债权人的权利主张而导致受益人的财产损失。

结论:不管英美法还是大陆法,能达到独立性效果就是好法。

06
SPV
那么,中国没有衡平法,我们是怎么实现这样的效果的呢?

张天民教授认为,对民法法系而言,物权法无法阻却受托人自己债权人对信托财产的追及,而运用债法的结果必将否认受托人所有权人的地位,唯一可行的办法即在规定名义所有权的的同时,以强行法方式规定信托财产为独立于受托人自己财产的财产(图2)。[6]



你有没有这样一个疑问:说了半天我怎么还没说到SPV才持有信托财产这样一个中国信托从业者约定俗成而又喜闻乐见的结论呢?你不要挑战我们的信仰啊!

前方高能,马上就要说到了。

非英美法系的体系里[7],信托财产的独立性的实现,实际上有两层意思:

第一层意思是,信托财产在效果上,可以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固有财产。

第二层意思是,信托财产本身可能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比如委托人可以追加委托,受托人可以管理、运用或处分、受益人可以转让自己的受益权利等,通过这些方式,信托财产的范围、权利义务属性都可能发生变化,但这个信托仍然存在,信托还是这个信托

也就是说,信托财产的变化,是独立于信托这样一个具有为受益人之利益进行理财的特殊目的的之外的,这被称之为——信托的本体性

换句话说,在这个非常抽象的逻辑里面,我们找到了或者说实际上构成了一样东西,这样东西没有被信托法直接规定出来,但实际效果就是这样,我们只有通过描述这样东西,受托人可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受益人可以自己的名义获利,大家可以通过这样东西变化权利和财产,但却不打破这样东西的同一性续性

这样东西就是我们约定俗成去讲的SPV

也许是这篇文章最重要的总结:

所以,当我们说“信托财产是信托计划的”这句话的时候:

我们并不是在说“所以,信托财产不是委托人的、受托人的或者受益人的”;

我们恰恰是在说:“信托财产的归属,并不能简单确定是委托人的、受托人的还是受益人的,而是通过信托计划这个抽象的独立体,在他们之间做了分配,并因此各自通过不同的方式独立于他们的固有财产

07
判例
来看一个信托实务而且是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的,非常经典的判例,理论上的问题在实务中哪些重要哪些不重要,会变得更清楚:

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诉陈碰兴抵押贷款证券化信托合同纠纷案[8]
((2009)浦民二(商)初字第1700号,“华宝信托案”)

案情

2007年5月23日,案外人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通用汽车金融公司)与被告陈碰兴签订了汽车贷款合同与汽车抵押合同及其附件,约定被告陈碰兴为购买车辆而向通用汽车金融公司借款,并就所购车辆办理了车辆抵押登记作为借款担保。

合同签订后,通用汽车金融公司按约发放贷款。

2007年12月27日,通用汽车金融公司和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通元2008年第一期个人汽车抵押贷款证券化信托合同,约定将上述汽车贷款合同所涉及的包括:(1)(现有的和将来的、实际的和或有的)全部所有权和相关权益;(2)到期或者将到期的全部还款;(3)被清收、被出售、或者被以其他方式处置所产生的回收款;(4)请求、起诉、收回、接受与以下财产相关的全部应偿付款项;(5)相关承诺的利益以及强制执行财产的全部权力和法律救济,均信托予原告

2008年1月18日,通用汽车金融公司与原告又在中国债券信息网、中国货币网刊登了《通元2008年第一期个人汽车抵押贷款证券化信托成立公告》。

原告诉称,因被告自2007年11月起未能按期还款,被告逾期还款情况严重,并经多次催收无果,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陈碰兴支付贷款剩余本金和利息及逾期利息,且原告有权对抵押车辆行使抵押权,所得价款优先用于清偿上述债务。

主要焦点:
原告作为受托人是否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被告主张本案的系争贷款债权;
若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案适格原告,其是否有权对抵押权人登记为通用汽车金融公司的系争车辆行使抵押权。

司法观点:

对于第一个审理焦点,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为:

本案原告系基于与案外人通用汽车金融公司的信托合同主张系争贷款债权。所谓信托法律关系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和处分过程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信托关系成立后,受托人依法可以自己的名义向债务人主张债

本案中,通用汽车金融公司与被告陈碰兴签订的汽车贷款合同以及汽车抵押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通用汽车金融公司和原告签订的通元2008年第一期个人汽车抵押贷款证券化信托合同亦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获得了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的批准,合法有效……故本案中,原告与通用汽车金融公司就本案贷款债权构成信托法律关系,受托人原告受委托人通用汽车金融公司的信任,基于信托合同关系,可以自己的名义为通用汽车金融公司的利益对该贷款债权进行管理或者处分

因此,原告以自己的名义向被告主张通用汽车金融公司的贷款债权,于法不悖,且不损害作为债务人被告的合法权益,故合法有效……故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宣布被告贷款立即到期,并要求被告立即清偿贷款合同项下的所有未付款项

对于第二个审理焦点,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为,结合本案事实,鉴于:

1.本案中原告根据与通用汽车金融公司信托法律关系,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向被告主张贷款主债权,而抵押权作为贷款主债权的从权利,根据主、从债权关系的基本法理,原告亦可以自己的名义主张从债权(抵押权);

2.从我国物权法的规定来看,汽车作为特殊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动产抵押登记的效能是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而并未强制规定抵押权人变更后必须重新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或变更登记手续,故由拥有系争贷款主债权的原告主张主债权的从权利(抵押权)于法无悖,并且亦不损害被告作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3.本案中被告逾期欠款情况只是大批量汽车抵押贷款合同中的少数个例,若要求每个抵押贷款合同转让抵押权必须重新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或抵押权人变更手续,在实际操作中经济成本较高并可能因抵押人拒绝合作或者怠于协助而使抵押登记的变更手续难以顺利完成,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原告作为信托关系的受托人在主张贷款主债权的同时,可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债务人主张抵押权。

不得不说,上述案例,判的还是相当有水平的:

  • 判例在《信托法》对于信托财产所有权问题没有清晰规定的情况下,绕开了对于所有权的争论,将所有权问题改造为名义行权人的问题;


  • 将从权利结合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在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出发点下,也纳入了主权利的名义行权人的行权范围内。


  • 可以说,这个判例创造性地解决了信托财产所有权转移不明确引致的司法实践困难,可以说是非常有前瞻性的。


08
总结
虽然,“信托财产是谁的”这个问题,在现有的信托法体系下是有争议的。

但是,结合本文的论述,这些问题是没有争议的,在实践中也是需要注意的:


最后,祝大家语文成绩蒸蒸日上。


注释:

[1] 本章内容,部分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释义》,卞耀武主编,法律出版社,2002年。

[2] 本章内容大部分引述自《沉浮与枯荣:八十自述》,江平自述,陈夏红整理,法律出版社,2010年。

[3] 高凌云也承认,我国《信托法》既没有明确采纳,也没有明确否定信托财产的所有权转移问题,似乎立法者一时无法从各种不同意见中找到最为恰当的解决办法,因此暂时将问题搁置,而是先行颁布信托法确立我国的信托制度。这倒符合了普通法国家的做法:只要一种制度对社会是有利的就采纳,而不是像大陆法系国家一样,一般先要在理论上给这种制度找对了位置后再来实施。参考《被误读的信托——信托法原论》,高凌云,复旦大学出版社,2009年。

[4] 高凌云提到,有人认为英美法中的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所有权都是法律上的所有权(legal title),但事实上,受托人的这种所有权,同时有上述两种可能,参考《被误读的信托——信托法原论》,高凌云,复旦大学出版社,2009年。

[5] 《被误读的信托——信托法原论》,高凌云,复旦大学出版社,2009年。

[6] 参考《失去衡平法的信托——信托观念的扩张与中国<信托法>的机遇和挑战》,张天民,中信出版社,2004年。

[7] 这并不是说英美法体系里,就没有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或者没有信托基金的独立观念。Maitland认为,信托基金的观念是英国法律所发展的最有意义的观念之一(Maitland:Selected Essays 134(ed),H.D.Hazeltine et al,1936,Bernard Rudden things and wealth)。

[8] 《人民司法·案例》,2009年第12期

[9] 《信托法释义》明确指出:在信托关系中所考虑的是委托人所委托的是财产权,这是一种既包括有形财产又包括无形财产的权利,或者说是具有一定物质内容和直接体现一定经济利益的权利。财产权的内容为:一是对财产的实际使用权;二是获取财产收益的受益权;三是实施对财产管理的权力;四是对财产的处分的权力。这四种权利各有具体的、丰富的内容,可以形成不同的范围和不同的层次。这四种权利是可以分离的,分别行使或者分别加以组合。在信托关系中委托人所委托的是财产权,至于在其所包含四种权利中,委托的具体内容,委托的范围大小,委托的层次深浅,行使权利的方式,所授的权力和所受的限制,伸缩性很大,可作出多种选择,而这种灵活性,这种选择权,都由委托人来运用。这也就是被称为委托人的财产所有人,有权依照法定的规则,自主地决定其财产运用信托的具体内容、具体方式。这种信托关系中的委托,是可以体现信托特点的,反映了信托的本质属性。


                    
扫码获取前文PDF版
其他更多干货资料

一川研究团队


陈府申
一川研究员
金杜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email protected]

领域
资产证券化 REITs 金融/数据合规 重整投资
行业
金融机构 数字金融/金融科技 供应链/票据 基础设施 
新能源




钱琲
一川研究员
金杜律师事务所 资深律师
[email protected]

领域
资产证券化 REITs 私募基金 重整投资
行业
金融机构 地产 基础设施 供应链/票据 新能源



相关阅读

  • “牛教头”阿牛里布,真牛!

  • 翻开中部战区陆军某旅军事训练创破纪录龙虎榜武装攀登8秒96、400米障碍1分35秒5公里武装越野17分21秒……8项纪录都赫然出现过同一个名字——阿牛里布这些闪亮的成绩是阿牛
  • 当代年轻人消费实录:我恋旧,我装的

  • 不久前,一则#90后也开始报复性存钱#的消息冲上热搜,新闻里指出,中国人一直是最爱存钱的群体之一,加入存钱大队的年轻人,似乎也越来越多。确实,在2022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存款数据
  • 【夜听】生活,适合自己就好

  • · 点击上方右侧播放键收听 · 今日主播:飞马当我们懂得去做自己,也就拥有了最适合的生活。俗话说:橘生淮南则为橘,橘生淮北则为枳。相同的种子,之所以结出味道截然不同的果子
  • 【冷兔•槽】每日一冷NO.3643

  • 冷兔槽,我觉得一周就应该放7天假!微博@-Kitty天使袜-能走捷径,就走捷径,别吃苦,别认为吃苦有价值,如果努力就会成功的话,那世界首富应该是一头驴子#无法反驳!#很难被拒绝的简历微博@
  • 归乡:一个农家子弟的学术反思

  • 学人简介:项继发,山西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副教授,柏林自由大学教育学博士,主要从事教育基本理论研究。回顾我的受教育经历,自己有时也不免惊讶。倒不是因为我完成了多高的教育成就,而
  • 他的质朴与诚信,温暖了整个车厢

  •   如果你在公交车上捡到八万元现金,你会怎么做?日照市莒县公共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驾驶员吴仕征,捡到八万元现金妥善保管并物归原主,书写了一段拾金不昧的“诚信”佳话。 
  • 步履不停,擦亮雷锋精神底色

  • 60年前,毛泽东同志题词“向雷锋同志学习”。60年间,雷锋被无数人歌颂纪念,雷锋精神被不间断地赓续传承,温暖了一代又一代人。60年后,我们更应该步履不停,接续奋斗,用行动擦亮雷锋精
  • 赚钱的捷径

  • 每日轻运动:第420天这是白龙与你分享的第273篇文章01.你的目标是成为什么样的人,一年赚到多少钱,就用那样的标准是要求自己。这样你能从周围的庸人中脱颖而出,成为理想中的自己

热门文章

  • “复活”半年后 京东拍拍二手杀入公益事业

  • 京东拍拍二手“复活”半年后,杀入公益事业,试图让企业捐的赠品、家庭闲置品变成实实在在的“爱心”。 把“闲置品”变爱心 6月12日,“益心一益·守护梦想每一步”2018年四

最新文章

  • 【便民】打卡泗泾古镇,这份停车攻略请收好→

  • 市公安局交警总队介绍,早春三月,春暖花开。泗泾古镇历经多年保护性开发建设后焕新回归,正待游客(←点击可查看泗泾古镇美图与精彩介绍)。自驾前往游玩在哪停车最方便?这篇攻略请收
  • 一川知识点丨信托财产是谁的

  • 作者 / 陈府申 钱琲 编辑 / 张锦荣01引言信托财产是谁的?我相信大多数人的回答是:“信托财产当然是信托计划的。”接下来,大家会说“信托财产有独立性,正因为他归属于信托计划这
  • 日子249|去苏州

  • 离开苏州的火车上,一位友人给我发来信息。说,苏州今天下雨了,还好前几天最好的天气都是迎接你的,愿苏州给你的记忆都是美好的。我看着淅淅沥沥的雨天,心想,苏州有了雨,那才是我的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