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粉丝

我们一直在努力
当前位置:首页 > 财经 >

什么是非法集资、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日期: 来源:利州发布收集编辑:发布

我们经常会听到非法集资、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但很多人都不知道其含义以及区别。

我国刑法是没有“非法集资罪”这种罪名的。非法集资只是一种行为(或者说是一种类型的犯罪),非法集资行为+不同的目的+不同的后果=相应的罪名。如: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都属于非法集资行为,两者是包含关系。意义何在呢?

刑法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也就是吸存款这个行为,到达一定的数额,有一定危害性即可入罪。而上面说了,刑法中没有“非法集资罪”。亦即,在所有的非法集资类型犯罪中,只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数额犯罪,它是该类型犯罪的兜底条款(有非法集资行为,且数额较大,但无法以其他罪名定罪时,定该罪)。如果这个行为同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亦即不想归还)、欺骗手段等等,才构成集资诈骗罪。

表现形式

1

非法集资:

情况复杂,表现形式多样。有的打着“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倡导绿色、健康消费”等旗号,有的引用产权式返租、电子商务、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等新概念,手段隐蔽,欺骗性很强。从目前案发情况看,非法集资大致可划分为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

2

吸收公众存款: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非法集资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特征:

1

非法集资: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问题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

(二)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还包括以实物形式或其他形式;

(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

(四)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2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非法集资这一概念的提出最早来源于国外的一种被称之为庞氏骗局的金字塔式的投资诈骗体。十九世纪的一位金融学家庞兹对其筹集资金的对象宣称三个月内可以让其投资翻一番,于是他广泛吸纳新投资的资金然后将其支付给前期的投资者。而前期投资者因为获得了巨大的回报所以对该金融学家进行了广泛的宣传,至此庞兹名声大噪。而随着后期投资者闻讯赶来进行投资的时候,庞氏集团却将其进行投资的资金席卷而走,至此形成了最早的非法集资的形式。

非法集资犯罪并非一个单独罪名,而是数个涉及非法集资的犯罪罪名的总称,以其行为表现和主观方面,实际上分为两大类型,一类为擅自作为型非法集资犯罪,即行为人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许可,非法从事金融业活动的非法集资类犯罪;另一类为欺诈型非法集资类犯罪,即行为人采取隐瞒欺骗手段获取非法利益的非法集资犯罪。根据上述规定和分类,结合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我们认为,非法集资犯罪是指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许可,非法从事金融业活动,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或者采取诈欺手段,通过募集资金的方法,骗取社会公众资金,触犯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根据上列相关法律法规,当前的非法集资犯罪,包含了数个具体的犯罪罪名,其具体范围包括以下七种具体罪名: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法第176 条);

2、集资诈骗罪”(刑法第192 条);

3、“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刑法第160 条);

4、“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 刑法第179 条);

5、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刑法第224 条) ;

6、“非法经营罪”( 刑法第225 条);

7、“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 刑法第174 条第1 款)。

从目前现实看,当前非法集资犯罪主要集中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两个罪名上。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犯罪构成上有一些相同之处,特别是都可以表现为通过媒体广告宣传,以高额利息回报方法面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募集资金,都对金融管理秩序造成了破坏,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主观上的目的不同。

集资诈骗罪,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即永久性地非法占有社会不特定公众的资金,行为人在募集资金时,就不打算还本付息。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以揽存资金进行信贷为目的,主观上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行为人在吸收资金时,还是怀有还本付息的意图的,故而这里的“占用”我们只能界定为只是临时地占用。

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划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关键,因此,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就显得尤为重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2款规定: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2)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3)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4)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7)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8)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来源于网络

编辑:李安玉 张菊容

责编:卫得宇

总编:王 姝

相关阅读

  • 玉门市全力做好民生保障三篇文章

  • 玉门市财政局坚定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决贯彻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始终把民生支出作为财政保障的重中之重,坚持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造福于民,着力增投入、保重点、建
  • 道达投资手记:预期比较混乱 行情像“电风扇”

  • 上周,A股市场可谓扣人心弦,自新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以来,大盘每天都在上涨,2023年的第一个交易周的周K线为中阳线,确实开了一个很好的头。不过,盘面却是“电风扇行情”,一天拉困境反转
  • 日本内阁大臣再曝政治资金问题

  • 日本媒体7日披露复兴大臣渡边博道有一笔30万日元(约合1.5万元人民币)的政治捐款没有记录,涉嫌违反《政治资金规正法》。 这是2022年11月15日,行人在日本东京站穿行。新华社发(孙
  • A股新年首周“开门红” 核心资产获青睐

  • 新华社北京1月7日电 《中国证券报》7日刊发文章《A股新年首周“开门红” 核心资产获青睐》。文章称,2023年首个交易周,上证指数、深证成指、创业板指分别上涨2.21%、3.19%、3.
  • 银保监会: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年

  • 【大河财立方消息】1月6日,据银保监会,为进一步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升信贷管理能力和金融服务效率,支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中国银保监会对《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

热门文章

  • 建议中国私营经济退出的吴小平是什么人?

  • 今天,网上一篇题为《吴小平:私营经济已完成协助公有经济发展应逐渐离场》的文章引发热议。 吴小平其文 这篇文章挺短的,被大家广为引用的是开头一段—— “在中国伟大的改革开

最新文章

  • 市民突发疾病报警求助,交警护送就医

  • 极目新闻记者马浩然视频剪辑 刘博 邢紫薇(实习) “交警同志,我儿子身体不舒服要紧急送医,请你们帮忙护送到医院吧。”1月4日上午,鄂州市鄂州大道鄂州中高速口进城方向上演暖心一
  • 暖心托管 爱心陪伴:云帆小学有心了!

  • 疫情无情人有情,寒假托管暖人心。根据杭州市教育局发布的《关于优化调整我市中小学期末教育教学工作安排的通知》“在符合校园防疫政策的前提下,允许有需要的学生到校自习,由学
  • 尼日利亚南部一火车站遇袭多人遭绑架

  •   新华社阿布贾1月8日电(记者郭骏)尼日利亚官员8日证实,一伙武装分子7日晚袭击了尼南部埃多州一个火车站,绑架了32名候车乘客。  埃多州政府发言人8日在埃多州首府贝宁城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