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7日,在河南省南阳市唐河县检察机关的依法监督下,申诉人王某还清了自己欠该县某银行的45万元借款。至此,一起蹊跷的贷款案落下帷幕。
事情得从一年前说起。王某因不服法院对其与唐河县某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作出的判决,到唐河县检察院申请监督。民事行政检察科副科长陈燕接待了她。
“2012年5月,俺向银行申请贷款45万元,后该银行告知我贷款办不下来。但2014年底,该银行突然起诉我‘贷款逾期不还’,法院判我还款45万元及利息。俺真是冤枉啊……”王某情绪很激动。
王某走后,陈燕去法院调取卷宗。仔细审查卷宗,对王某提供的证据材料逐一核实,陈燕发现,贷款合同、抵押合同以及受托支付上均写着“王某”的名字,这些证据完全可以证明其已成功贷款的事实,但为什么她却一直喊冤呢?
为解开“谜团”,陈燕和同事驱车到该金融机构实地走访,查询王某以往的开户银行、账号及近两年的收支等信息,发现王某有一笔29万元的贷款。陈燕大吃一惊,询问当时给王某办理贷款的客户经理,该经理道出了实情。原来,2010年5月,王某之弟想开超市,但缺少资金,其本人征信又不好,被银行拉入“个人失信黑名单”,无法办理贷款,便与其姐姐王某协商,以王某的名义向乡某银行贷款29万元,以其姐姐房产作抵押。2012年5月,王某的贷款合同到期,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借新还旧”。当月底,王某又与该银行签订了45万元的贷款合同及抵押合同,仍以上述房产作抵押。45万元贷款贷出后,34万余元用于偿还原来29万元的贷款及利息,余下10万余元,以王某的名义现金开户存入。2014年5月,此笔贷款到期,王某在《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上签了字。
陈燕和同事到王某家,对她进行询问:“除了这笔45万元的贷款,你之前在银行是否还贷过其他款项?”
“没有了,就贷这一次,还没收到钱。”
“有一笔29万元的贷款是怎么回事?”
“29万元贷款?”王某显得很惊愕。“那是俺弟弟以俺的名义贷的,但是之后怎么还的俺不清楚。”
“这29万元贷款与那45万元贷款是否有关联?”
“俺不知道!”王某故作镇定回答。
“那29万元贷款合同与抵押合同上面为啥有你的签字?”
“这是我弟弟以我的名义,让我帮他贷的。”
“那这笔贷款是怎么还的?”
“不知道。”
“你看一下这张《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上的签名是你签的吗?”
“是俺签的。你们怎么会有这个东西?”
“这是我们调查银行相关凭证时,银行工作人员之前一直没有找到的那张凭证。如果你不知道钱的发放和使用,为什么要在上面签字呢?
“我……我……”
王某本以为银行人员丢失了那张凭证,就能够钻法律的空子,结果检察官将铁的证据摆在她面前,她再也无话可说,“我会想办法及时偿还银行的贷款。”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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