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卓瑶
5月31日,中国银保监会公布了第一批经营个税递延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名单,共有12家保险公司拿到“准入证”。
根据《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共有12家保险公司符合经营要求:中国人寿、太平洋人寿、平安养老、新华人寿、太平养老、太平人寿、泰康养老、泰康人寿、阳光人寿、中信保诚、中意人寿、英大人寿。
所谓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等机构承保、运营的一种商业养老保险,个人在缴纳保费的一定金额之内可以在税前工资中扣除。所扣除的税款,一直可以递延到退休领取保险金时再缴纳。
这等于是说,国家把免息预借给我们一小部分钱,让我们用于投资商业养老保险,待这笔钱升值放大之后,再将借款返还给国家,收益归个人所有,作为个人补充养老金。换而言之,等于国家出资为我们购置了一重新的养老保险。
当前,我国养老保障体系有三大支柱。第一支柱为政府主导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第二支柱是企业及职工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即企业年金;第三支柱是商业养老保险。在这三大支柱中,第一支柱已经形成,第二支柱覆盖面小,第三支柱亟待起步。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若干意见》,部署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可以说,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政策正是在此背景下应运而生。
毫无疑问,财政部、证监会等部门推出的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是一项惠民政策,也是对那些期待提高个税起征点的中高群体的一种回应,这部分人应当“高兴得偷着笑”。但从大量网友的评论来看,不少人也流露出些许担心,担心被媒体看好的这一大笔收益,待到退休后领取时会不会变为“鸡肋”?
网友的担心是有道理的。近几年来,保险公司的口碑实在不敢恭维。推销保险的时候,说得天花乱坠,什么都能保;到理赔的时候,就拿出很多免责条例,称这个不能保那个不能赔。市场上没有“常胜将军”,如果把钱交给保险公司,而保险公司又不能有效地保值增值,还是达不到养老的目的。如果保险公司“走麦城”,经营管理不善,投保人血本无归,又该怎么办?或有以为,保险保障基金可以兜底。道理是不错,但保险保障基金并不是取之不尽的“聚宝盆”。
古人云,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推行商业养老保险说易行难,如今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已经拉开序幕,如何促进和保证商业养保险保值増值,如何监督保障商业养老保险的安全运行?相关部门必须要有风险意识,尽可能地把实施中可能出现的问题都预见到,并认真研究制定与之相配套的法规制度,给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也加上一道“保险”,使商业养老保险真正成为公民养老的“第三支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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