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6月4日消息(记者杨富江)据经济之声《天下财经》报道,国家信息中心的最新数据显示,目前我国共享经济的服务提供者人数约为7000万人。2020年,这一人数预计将超1亿人。这些劳动者和网上平台之间究竟有没有劳动关系?是否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并享受相应待遇?
外卖骑手、代驾司机、上门厨师……近年来,通过互联网平台为消费者提供服务的劳动者群体不断壮大,这些“网约工”的权益保护问题不容忽视。
苏州的沈先生在一款知名网络代驾平台上申请了兼职代驾。他认为,网络平台每派一单都要收取百分之十几的信息费,就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他说:“代驾司机最晚的时候都要做到凌晨一两点。既然是他们平台的员工,那么保险、社保也得给我交。”
不过,沈先生的主张被平台方拒绝,他找到苏州市劳动仲裁部门。劳动仲裁部门审理认为,二者之间不是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不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
作为司机来讲,他有选择做或者不做这项业务的自由,他们只是一个简单的合作关系,或者他们是一个临时性的或者较为松散的约定,并不具备劳动关系中的这么强的人身依附性。
在遇到劳动争议时,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是极为重要的证据。但记者采访中发现,大部分网约工对签不签合同持无所谓的态度;还有的即便与平台签了合同,也从未仔细阅读相关条款,对于保险、工时、加班费、解除合同限制、经济补偿等事宜更是云里雾里。
某网约车司机:公司又不管,我问过公司了,接单过程中我车子有损伤怎么办?对方说不管的。
某送餐员:保险反正肯定是有的,什么保险我们都不太留意。
某代驾司机:平台的规定我们也不太清楚,说是买保险,但是平台怎么做我们也不太清楚。
记者以应聘骑手的身份致电同城速递服务公司闪送,客服明确介绍,没有正式合同。客服说:“咱们属于合作兼职的模式。您并不属于闪送的正式员工的,只是属于闪送师傅兼职派送业务。”
华邦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涂国虎认为,网约工一旦出现工伤意外,劳动者保障几乎处于裸奔状态。网约工跟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缺乏操作指引。网络平台为了规避自己的法律风险,有意识地不履行自己相应的义务,有意识地把风险转嫁给网约工自己。
在法学教授颜三忠看来,如何消除法律上的模糊地带,成为网约工群体劳动权益保障的关键。如果既不能简单地纳入到劳动关系,也不是民事的劳务关系,从法律的角度来讲,还必须要与时俱进,创设一种新的法律关系的认定,给他们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副教授沈剑峰说,面对庞大的网络平台,网约工依旧弱势。在现有状况下,网约工能做的,往往只是通过口碑,尽可能选择信用资质优良的平台服务。(央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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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者与APP平台捆绑 维权却遭遇劳动关系难题
网约工,谁是你的真“东家”?
如今网约工愈来愈多,很多人却“傻傻辨不清”谁才是自己真正的“东家”。APP平台运营商、平台关联公司、劳务派遣公司、劳务外包公司、商业合作公司……“互联网+”时代O2O商业模式席卷而来,新型用工模式如雨后春笋,平台从业者名义上与APP平台捆绑,可出现纠纷需维权时,却可能遭遇劳动关系难题。
本报记者从海淀法院了解到,此类案件数量逐年上升,2015年该院仅审理了11件;2016年同比增长245%;2017年受理22件;2018年一季度受理数量则已超过去年同期。令人较为意外的是,同为互联网平台用工,部分平台与从业者的劳动关系受到法律承认,部分则不然,判决结果迥然不同。
案件1
主张平台是“东家” 上门厨师胜诉
在线预约厨师上门烹饪很便利,“好厨师”APP厨师张某却遇到烦心事,作为平台经营方的这家信息技术公司不承认跟他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张某经面试、“试菜”后,凭身份证、健康证入职该信息技术公司,双方约定底薪加提成、工资发放周期等,该公司有考勤纪律、奖惩制度,经培训后按照排班表,穿着有“好厨师”标志的厨师服,携带“好厨师”工具箱,到客户处提供烹饪服务,并需完成公司要求的宣传及办理会员卡的任务。但在公司与其签订的《合作协议》中,却明确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辛苦工作却找不到“东家”,张某一纸诉状告到了法院。
法院认为,该信息技术公司要求张某在固定地点报到,对其进行考勤、培训、指派、奖惩等,除厨师工作外还要求其进行宣传,按月发放较固定的报酬,张某在该公司安排的工作地点,代表公司从事公司安排的有酬劳动;双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主体资格;该公司经营厨师类业务平台,张某提供厨师技能;双方具有较强从属关系,并符合劳动关系的特点。最终,法院判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2
只提供交易场所 平台不是“东家”
“美美哒”APP由一家生活服务公司运营,该平台可线上预约美甲师提供上门美甲服务。冯某加入平台担任美甲师,离开平台时,双方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后冯某不服仲裁,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双方所签《信息服务协议》中,约定冯某通过该平台获得服务信息,接受业务信息的“安排”,但冯某可自主选择工作时间、地点,不需要坐班,无专门、固定办公场所,故无法确定冯某受该公司的劳动管理。其次,双方均认可有两种付费方式,一是客户线上支付,由公司扣除信息服务费后结算,另一种是客户直接支付,所以冯某并非从事公司安排的有酬劳动。再次,该公司主要是提供信息,并不经营美甲业务,冯某提供美甲服务并非该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最终,法院判决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
海淀法院周元卿、龚莉婷法官认为,“互联网+”企业依托平台搭建信息的集散地,与从业者签订服务协议,从业者根据需求信息提供线上的便民服务项目,如在线约车、在线订餐、在线购物等。这种模式类似于传统行业中商场与入驻品牌商家之间的合作关系,互联网平台为从业者与客户提供一个交易场所,从中收取服务费,双方之间并不成立劳动关系。
案件3
只知平台不识公司 从业者证据不足败诉
毛先生通过手机注册“易到用车”,通过手机软件平台的派单接活,开车送乘客到指定地点,以银行转账方式按月领工资。双方发生纠纷后,易到旅行社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认为与毛先生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发现,围绕双方争议事实涉及多家单位主体:易到旅行社公司、东方车云公司、唯道智行公司、智行唯道公司。依据工商登记资料显示的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重合信息、出资信息及现有查明事实,法院认定上述公司已构成劳动法意义上的关联公司。
虽然毛先生主张自己与易到旅行社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法院认为他仅提供了车辆收取押金,而没能证明他遵守了该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也无法证明他接受了该公司的劳动管理、从事了该公司安排的有酬劳动。另据平台客户端及网络查询显示内容,东方车云公司是“易到用车”平台运营方,这并非隐性事实,此项公开信息可被社会公众知晓。最终,法院认定毛先生与易到旅行社公司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很多APP平台在设计之初,设立多家关联企业,并引入平台关联公司或劳务派遣公司,外包劳务。像毛先生一样只知平台不识公司的从业者也越来越多。就此周元卿、龚莉婷法官提醒大家,平台经营者通过设立关联企业或劳务派遣的方式用工,将劳动合同订立主体、工资支付主体、技术平台开发主体分散,这是现行互联网企业在用工形式中较突出的特点之一。由于平台背后的经营模式复杂多变,新型从业者应擦亮眼睛,保存好证据,避免陷入投诉无门的尴尬境地。
法官释法
调查取证繁杂 涉APP平台案审理周期长
海淀法院近三年受理的互联网APP平台劳动争议案,很少涉及高新技术行业或传统制造行业,而集中出现在快递、餐饮、网约车等劳动力密集型服务行业。从该院2015年以来审案情况看,涉互联网APP平台案件的实际审理周期普遍较长。
李婧怡、李正法官分析,审理周期长的原因:
一是因为此类案件调查取证繁杂,而大多数平台从业者举证能力较弱,仅持银行对账单,无法获取交易对手方信息。
二是诉讼之初,平台从业者不知APP平台和公司全称,大多借助工商查询系统,以平台关键词检索结果确定诉讼对象。涉诉平台常有将派单安排、接单处理、报酬支付、投诉处理分散至不同主体的现象,这需追加主体来查明法律关系;而追加的部分平台运营方以各种理由拒绝到庭,查明事实难度增加。
据统计,海淀法院2015年以来涉“互联网”平台纠纷案件的判决结案率约47.3%,撤诉结案率约49.1%,调解结案率约1.8%,另有约1.8%的案件以其他裁定的方式结案。
实际建立劳动关系 就可要求相应权益保障
李婧怡、李正法官说,传统裁判理念在认定劳动关系时,主要参照《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列明的标准。该规定在主体资格条件之外,以用人单位与个人之间的人事管理、报酬支付和业务范畴来界定劳动关系。
但在“共享经济”模式下,这一标准却面临诸多不适。从业者虽需遵守平台的服务准则,但无需坐班,无固定办公场所,享有很大自由度;同时,从业者能从互联网APP平台结算服务报酬,也可以从客户处收取报酬,还有从业者从客户获酬后,平台以提成、扣除预收押金、收取信息费等方式获得分成,而服务报酬标准的制定者也不固定;另外,很多APP平台从事应用软件的开发运营和服务信息的整合推送,并不直接经营实体业务。因此,这类用工模式较传统行业存在较大差异。
在“互联网+”经济发展的初期,一些平台直接聘用从业者作为线下服务人员,由平台运营公司与从业者直接签劳动合同,或直接管理从业者。
如早期的OFO平台、“小易到家”平台,平台运营公司均与从业者签劳动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很明确。之后平台运营模式更多样化,用工关系的形式也五花八门。如个别提供互联网+社区便利类的平台,平台运营公司与劳动者不签任何合同,但劳动者工资由平台经营公司按月转账支付,并由运营公司管理。有平台如闪送平台只要求从业者提交材料进行验证并注册,后期抢单提供服务。
不论上述何种形式,周元卿、龚莉婷法官认为,如果从业者与平台运营公司之间实际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可要求相应的权益保障,一般而言应由平台经营者承担法律责任。而若认定双方存在劳务关系,则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及“谁受益、谁担责”的基本法理,应由平台经营者对外承担赔偿责任;从业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应与平台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平台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从业者追偿。(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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