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0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通知,从今年5月1日起,我省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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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指出,从2018年5月1日起,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阶段性执行19%的单位缴费比例至2019年4月30日。
从2018年5月1日起,我省失业保险可阶段性执行1%的缴费比例(单位缴费0.7%,个人缴费0.3%)至2019年4月30日。
从2018年5月1日起,在保持八类费率总体稳定的基础上,截至2017年底,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市州,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的市州,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执行至2019年4月30日。工伤保险基金当期收入出现收不抵支,支出存在缺口的市州暂缓降低费率。
通知强调,各地要高度重视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确保把国家和省上的决策部署及时贯彻到位。同时,要加大扩面征缴力度,做到应保尽保,应收尽收,确保参保人员社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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