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纷溯源
《合伙企业法》规定,全体合伙人决定或者依据合伙协议约定,可以由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如果执行事务合伙人损害合伙企业或其他合伙人利益,或合伙企业内部发生矛盾,有部分合伙人想要更换执行事务合伙人,甚至将执行事务合伙人除名,在全体合伙人无法就该事项达成一致时,能否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问题分析
Q1:全体合伙人无法达成一致,能否直接申请办理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登记?
答:不能。合伙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二)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三)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案例:在合伙协议书对修改合伙协议或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未作约定的情况下,办理变更登记应当提供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与合伙协议——林某、赖某等与苍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登记纠纷上诉案((2014)浙温行终字第295号)
判决摘要:本案中,2013年9月6日的合伙协议书第五条、第九条约定该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李某,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自然属于修改合伙协议。上诉人林某申请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登记,根据以上规定,在合伙协议书对修改合伙协议或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未作约定的情况下,应当提供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与合伙协议。因上诉人未能提供以上材料,被上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决定不予登记,并无不当。因涉案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属于修改合伙协议内容,在合伙协议对此变更未作约定的情况下,根据以上规定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Q2:执行事务合伙人不履行义务损害其他合伙人利益,能否撤销对该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撤销之后能否申请办理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登记?
答:可以。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撤销委托后,合伙企业即发生了变更事项,工商行政部门应履行就变更事项进行登记的法定职责。
案例:其他合伙人协商一致撤销对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导致合伙企业发生变更事项,工商行政部门应履行就变更事项进行登记的法定职责——罗A因罗B、林某诉原审玉环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履行变更登记法定职责上诉案((2013)浙台行终字第57号)
判决摘要:该汽校的合伙协议第六条中约定,对变更登记事项,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合伙协议未约定或全体合伙人未决定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全体合伙人均为执行事务合伙人”之规定,故原告罗B、林某与第三人罗A无法就新的执行合伙事务人达成一致意见时,全体合伙人均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原告罗B、林某请求被告将该汽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直接变更登记为林某,于法无据,该院不予采纳。但原告罗B、林某已撤销委托第三人罗A为执行事务合伙人,该合伙企业发生了变更事项,被告作为县级企业登记机构,应履行就变更事项进行登记的法定职责。
Q3:合伙企业形成有效决议决定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能否直接依据该决议申请办理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登记?
答:不能。合伙企业形成有效决议对合伙企业相关事项进行修改或补充,仅包括合伙协议之外的事项。而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属于变更合伙协议,仅依据决议无法直接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案例:工商行政部门依据合伙企业决议内容办理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登记,法院认定该行政行为违法——陈某、李某等与平江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登记上诉案((2017)湘06行终74号)
判决摘要: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合伙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二)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民意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作为合伙企业,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变更合伙事务执行人,但在进行工商变更登记时,须按上述规定提交文件。本案中,由于合伙协议中没有约定人员签署变更决定书,故应当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而本案工商变更登记时并未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故该工商变更登记违法。
Q4:如果合伙企业形成决议决定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但原执行事务合伙人拒不配合且损害合伙企业利益,能否将其除名?
答:可以。合伙企业有权自由选举执行事务合伙人,并依据法律和合伙协议规定形成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有效决议。如果原执行事务合伙人拒不配合办理变更登记且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害的,合伙企业有权将其除名。
案例:原执行事务合伙人不按照决议内容配合办理变更登记,且因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导致合伙企业遭受损失的,其他合伙人有权形成决议将原执行事务合伙人除名——黄某与杨某、李某等合伙协议纠纷上诉案((2015)鄂荆州中民四终字第00089号)
判决摘要:该决议系合伙人行使其权利自由选举执行事务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的结果,程序符合《荆州惠泽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合伙协议》的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及合伙协议的约定,原告应在被更换后配合事务所到相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但其拒不履行上述法定义务及合同义务,最终导致事务所被省财政厅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的后果。综合考虑以上三个方面的因素,原告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时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及《荆州惠泽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合伙协议》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损失;(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四)违反本协议、合伙人会议决议及事务所规章制度,给事务所或其他合伙人造成严重后果……”所规定的情形,故原告符合被除名的实质条件。律师点睛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变更可以分为事实变更与登记变更两个层面。
事实变更是针对合伙企业内部而言的。合伙企业有权选举、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也当然有权变更。只要合伙企业依据法律、合伙协议规定的程序召开合伙人会议,并形成有效决议,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变更即行生效。但是这种变更只能在合伙企业内部产生效力。
登记变更是针对合伙企业外部而言的,工商登记具有公示效力。如果要向工商行政部门申请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登记,必须要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对变更后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授权书、变更后的合伙协议等文件。如果合伙协议约定协议的变更需要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则无法达成一致,也就无法提交申请变更登记所必须的书面文件。律师支招
1、合伙协议对有权签署变更决定书的特定人员作出约定
依据《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合伙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必须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很多情况下,合伙企业决定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之时,内部矛盾已经显露甚至恶化,要求全体合伙人签署变更决定书几乎不可能,这就容易导致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事宜走进死胡同。如果合伙协议中对有权签署变更决定书的特定人员作出约定,则合伙企业可以提交该特定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申请变更。这就大大降低了提交变更登记所需文件的难度。
2、撤销对原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
《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额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同时也规定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如合伙协议未约定变更表决办法,可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条过半数通过表决办法撤销原委托,撤销委托之后,原执行事务合伙人即丧失身份资格。
3、将原执行事务合伙人除名
除名是最严厉的一种处理结果,合伙人应谨慎为之。如果原执行合伙人存在《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情形,则其他合伙人可以一致决定将其除名。执行合伙人被除名后也就自然丧失了身份资格。可通过合伙人决议的方式重新选定及授权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更多文章详见微信“公司法研”)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二十六条 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
第二十九条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法第三十条规定作出决定。
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三十条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本法对合伙企业的表决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九条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未决定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全体合伙人均为执行事务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不得成为执行事务合伙人。
第十九条 合伙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三)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变更事项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二十条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变更登记的,应予当场变更登记。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变更登记的决定。予以变更登记的,应当进行变更登记;不予变更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合伙企业变更登记事项涉及营业执照变更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换发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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