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虽然由社员入股,管理混乱,在资产质量,资本充足率,抵御风险能力等指标均不如一般的商业银行,但这也不影响它是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其财产,合法权益和依法开展的业务活动和商业银行一样,同样受国家法律保护。
如果个人存款在50万元以下,只要政权没有发生变更,这笔资金是肯定能拿回来的。我国2015年5月1日实施的存款保险条例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都应依照规定购入存款保险,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银行所有存款账户的本金和利息50万以内的,可以全额赔付。
如果是超出50万的部分,因为央行目前允许银行破产,当农村信用社破产时,从该存款银行财产清算中进行赔偿,不足赔偿的部分由存款人自己承担。
历史上,农村信用社有过一次破产清算的经历。在2010年,中国银监会首次批准了河北省肃宁县尚村农信社正式进入破产,但因为这家农信社已经停业十几年,没有涉及到个人存款客户,故没有参考性。
而在1997年时,曾经的海南发展银行发生了倒闭,当时央行的处理结果是选择注资,但由于存款保险制度在银行破产时没有引入,许多存款人的资金被拖延了15年。
如果存款人实在担心农村信用社倒闭,可以选择多家银行存款,每家银行不超过50万。如果超过50万,那就只能等待国家救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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