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证监局对毅昌股份出具警示函 因其信披不及时

和讯网消息 8月28日,广东证监局公布对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毅昌股份”)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毅昌股份于2017年3月29日分别收到广东省科技厅补助款284.88万元、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奖励款200万元,分别占公司2016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4.83%和10.41%。

广东证监局表示,上述事项构成公司应进行临时报告的重大事项,但毅昌股份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直至2018年4月24日才在你公司2017年年报中予以披露。

广东证监局指出,毅昌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三十条等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对毅昌股份予以警示。要求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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