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讯 近日,大连证监局发布了对宏天(大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原大连东方克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行政监管措施。
大连证监局表示,公司在业务开展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落实不到位,存在投资者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低于100 万元的问题;
二是未对基金产品进行风险评级;
三是公司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及时填报并更新有关信息。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