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属于个人所得税中法律规定的不征税收入

1.对于个人自己缴纳有关商业保险费用(保费全部返还个人的保险除外)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不作为个人的应纳税收入,不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 58号)

2.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 50号)

3.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且用于购买该企业商品(产品)或服务才能使用的非现金网络红包,包括各种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以及个人因购买该企业商品或服务达到一定额度而取得企业返还的现金网络红包,属于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价格折扣、折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之间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注: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函[2015]4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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