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29岁白手起家34岁疯狂敛财10亿最终难逃法网

导语:自从国家开始整顿民间借贷业务以及P2P违约潮的到来,越来越多的网贷公司或良性清盘或逃之夭夭,很多投资人损失巨大,那么那些逃之夭夭的投资人可能触犯什么罪呢?

案例

2011年2月,29岁的周某注册成立A投资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公司上线运营“A投资”网络平台,借款人(发标人)在网络平台注册、缴纳会费后,可发布各种招标信息,吸引投资人投资。投资人在网络平台注册成为会员后可参与投标,通过银行汇款等方式将投资款汇至周某发布在网站上的其个人账户或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借款人可直接从周某处取得所融资金。项目完成后,借款人返还资金,周某将收益给予投标人。(其实就是典型的P2P)

运行前期,周某通为13个借款人融资170多万,因部分借款人未能还清借款造成公司亏损。此后,周某自2011年5月至2013年底虚构3多个借款人,并利用上述虚假身份发布大量虚假标,以支付投资人20%的年化收益率等为引诱,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所募资金未进入公司账户,全部由周某个人掌控和支配。除部分用于归还投资人到期的本金及收益外,其余主要用于购买房产、高档车辆、首饰等。案发时,周辉通过A投资网络平台累计向全国很多人非法集资共计10.3亿余元,除支付本金及收益回报6.91亿余元外,尚有3.56亿余元无法归还。案发后,公安机关从周辉控制的银行账户内扣押现金1.80亿余元。

后,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

律门逸事有话说:

很多承诺高息的P2P其实都是庞氏骗局,他们非法建立资金池募集资金,所得资金大部分未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主要用于借新还旧和个人挥霍,无法归还所募资金数额巨大。换句句话说就是向不特定的人(也就是社会上任何人)募集资金,然后把钱自己挥霍了或者借新还旧,说白了就是不想还,就涉嫌集资诈骗了,最高可以判处无期徒刑。

所以大家一方面在进行投资的时候要理性,不要被高息诱惑,另一方面我们也不要做这种事情,太缺德了,很多老人的养老金、看病的钱就这么被挥霍了,虽然我不相信“报“,但是这样的行为一定会遭到报应的。

最后:啥也不想说了,大家投资理财要小心。

本文中的周某出狱之后,那些被挥霍的钱还需要还吗,大家是怎么认为的,欢迎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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