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察|长城证券因未履行受托管理责任 被出具警示函

和汛网消息 据证监会12月6日披露,长城证券因未履行受托管理责任,被天津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经查,长江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租赁或发行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15长租01”、“16长租01”和“16长租02”募集资金10亿元,募集资金约定用于补充营运资金。长江租赁自2015年12月11日起从募集资金专户累计将9.48亿元募集资金转入其中国银行账户,并经该账户累计将1.83亿元募集资金转给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受同一最终控制人控制的关联方,用于海航系统内部统一资金调拨。截至2016年底,上述1.83亿元资金陆续转回。

长城证券作为长江租赁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在债券存续期内,未持续监督并定期检查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是否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一致,未能勤勉尽责地履行受托管理责任。

天津证监局认为,长城证券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有关规定。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六条规定,决定对长城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提请长城证券针对上述事项,加强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勤勉尽责履行受托管理义务,杜绝违规事项的再次发生。

截图来源:证监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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