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小薇
一、土地增值税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2. 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3.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4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二、车辆购置税
对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纳税人购置的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自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促进甩挂运输发展,提高物流效率和降低物流成本。
三、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1.对新办服务业企业,2年内免征自用房产和土地的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物流企业自有、承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支持服务业发展。
2.对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内新办服务业企业,3年内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省级主管部门认定新创办的创业孵化基地,自用和通过出租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5年内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并纳入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的纳税人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3.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4.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5. 对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企业,自停产停业次月起,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享受免税政策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6.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乡镇企业职工和农民取得青苗补偿费收入、非专业养猎户取得的养猪收入、进入各类市场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农民取得所得,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其投资者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7.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契税
1.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改制、公司合并、公司分立、企业破产过程中,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或减征契税,便于企业根据自身业务发展、资金状况等灵活选择组织形式,有利于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和创造力。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五、耕地占用税
学校、幼儿园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六、印花税
1.对社保基金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免征社保基金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应缴纳的印花税。
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立的书据,免纳印花税;
3.对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下列应税凭证,免征印花税:
(1)新设立的资金账簿;
(2)在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和破产救助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
(3)在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过程中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再贷款合同;
(4)以保险保障基金自有财产和接收的受偿资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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