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8日下午,小王买了新车,并在4S店里就办好了保险,缴纳了保费,开开心心的开着新车去车管所上牌照。然而,天有不测风云呐,不想半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撞伤了人。小王慌了,赶紧报警救人呐。
等事故处理完毕,小王回想一下,无比懊恼,觉得不该买车当天就去办牌,他又想到了这车是买了保险啊,在某保险公可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并投保了所有项目的不计免赔。自己支付给伤者的费用,应该可以报销啊,于是就兴冲冲一趟一趟的跑保险公司。
但是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是小王的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限自2015年10月9日0时起至2016年10月8日24时止。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时间为2015年10月8日11时22分,保险单生成时间为2015年10月8日11时24分。某保险公司认为,虽然王某购买了保险,但事故发生的时间在保单生效之前,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修车、救人,前前后后,小王花了十几万元,这不是一笔小数字,于是小王整理材料,发现投保时,并没有约定生效时间,这个2015年10月9日0时生效,是保险公司自己定的。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保险单自2015年10月8日11时24分出单时,该保险合同即已成立,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承担保险责任。但保险单载明保险期限自2015年10月9日零时起计算,虽然保险合同可以约定附生效期限,但本案中投保人在购车投保时,对保险期限利益的认知水平,与经营保险业务的专业机构相比,明显处于弱势,本案中也没有证据证实保险人就该免责条款向投保人作了特别提示和说明或者征得了投保人的认可,且该条款使用的是与保险单上其他普通条款相同格式字眼并出现在普通条款的位置,没有列入特别约定位置或以其他特别的方式提醒投保人,因而不足以认定投保人已同意该保险合同中关于保险期限的起止时间。从双方提交并认可的保险合同看,该保险期限起算时间的约定系保险人事先用格式化的打印文本设立保险期限的条款。或使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成立时起至保险期限起算时间止的时段内对发生的交通事故免除了责任,使得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缴纳保险费并获取保险单后其车辆仍被置于保险范围之外,不符合投保人投保目的,亦与保险法的立法宗旨相悖。且该条款免除了保险人责任,排除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权利,应属无效条款。所以,保险公司应按照小王投保的项目依法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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