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支付母公司的管理费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子公司支付母公司的管理费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这是近日一公司财务人员反映的一个税务问题,具体情况是这样的:

某集团母公司下属5家全资子公司,集团公司对外经营业务全部放在5家子公司进行。集团母公司的职能仅是对内,向5家子公司提供管理服务。由于集团母公司没有实际对外的经营业务,所以就没有相应的经营业务收入。但是集团母公司也有一套管理经营人员,每年发生的职工薪酬和正常管理费用有好几百万元。因此集团母公司不但每年形成几百万元会计上的亏损,还产生了可以在接下来五年内结转弥补的企业所得税亏损。如果集团母公司没有收入,则每年几百万元的企业所得税亏损将无法弥补,间接导致集团公司企业所得税增加。为了尽可能合理合法地降低集团公司企业所得税成本,集团母公司向5家子公司收取管理服务费用。这样不但避免集团母公司会计上的虚亏,还避免了浪费集团母公司每年几百万元的企业所得税亏损。

那么对于5家子公司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服务费用,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该怎样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该怎样避免可能的税务风险?

国税发〔2008〕8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就在中国境内,属于不同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之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二、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三、母公司向其多个子公司提供同类项服务,其收取的服务费可以采取分项签订合同或协议收取;也可以采取服务分摊协议的方式,即,由母公司与各子公司签订服务费用分摊合同或协议,以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并附加一定比例利润作为向子公司收取的总服务费,在各服务受益子公司(包括盈利企业、亏损企业和享受减免税企业)之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合理分摊。

四、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五、子公司申报税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等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相关的材料。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支付的服务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根据国税发〔2008〕86号文规定,5家子公司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服务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必须达到法规规定的条件。如果不能达到法规规定的条件,则不能税前扣除,如果强行税前扣除,将面临税务机关的纳税调整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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