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海莱士”)的独立董事,本着独立、客观、公证的原则,已于会前获得并审阅了拟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的本次交易的相关文件,在了解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对公司本次交易发表意见如下:
1、本次交易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2、本次交易将有助于公司进一步提高资产质量和规模,提升公司市场竞争力,有利于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3、我们对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相关内容表示认可,并且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________
荣旻辉 李 尧 Binh Ho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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