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批企业被罚!安全生产要注意→

近期,香洲区对各行业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百日攻坚专项行动,集中整治了一批违法违规行为。来看看部分典型案例。

01香洲区应急管理局对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2年6月30日,香洲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珠海市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5名焊工)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或资格证书已过期。鉴于该公司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已于2022 年年初为焊工报名了培训机构参加焊工证培训,积极开展后续整改工作,执法人员对公司作出人民币 30000 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或资格证书已过期

特别提醒焊接作业属于特种作业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02吉大街道办事处对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2年4月12日,吉大街道执法人员到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接的某酒店室外装修工程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该公司现场3个外墙作业施工人员未佩戴安全带进行高空作业。该公司存在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该公司人民币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督促施工单位当场停工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外墙作业施工人员未佩戴安全带进行高空作业

特别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03翠香街道对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2年4月29日,翠香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法对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某小区增设电梯项目工程现场开展专项检查,检查发现存在以下安全问题:电梯井内未设置层间防坠网;施工人员未正确佩戴安全帽,安全带;易燃易爆物品乙炔瓶,油漆随意堆放;电线随意拉挂。由于上述行为当事人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进行立案查处,责令其立即消除安全隐患,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

易燃易爆物品随意堆放

特别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04湾仔街道对某广告制作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2 年 4 月 25 日湾仔街道执法人员检查发现珠海市某广告制作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在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高处作业)的情况下,在某商户二楼平台距离地面约3米左右处安装户外广告牌。执法人员给予该公司人民币 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工作人员未取相关操作资格证书进行高处作业

特别提醒高空作业属于特种作业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05南屏镇人民政府对某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2年7月12日,南屏镇执法人员到珠海市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安全出口无疏散指示标志,无安全出口指示牌,无应急灯,该企业法人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执法人员依法对对该公司采取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0000元;对该企业法人翁某某采取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000元。

安全出口无疏散指示标志、安全出口指示牌、应急灯

特别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需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

06梅华街道对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当事人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珠海市香洲区某小区室外维修污水管道时,开挖管沟将地下燃气管道凿穿,导致天燃气泄露,毁损燃气设施。执法人员依据《珠海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行政处罚。

燃气设施毁损,天燃气泄露

特别提醒珠海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规定在燃气设施所在地、地下燃气管道上方和重要燃气设施的显著位置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移动燃气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移动安全警示标志。

接下来,香洲区将继续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强化重点领域安全隐患治理,坚决防范和化解安全风险,切实维护好辖区安全稳定!

编辑:曲秋怡初审:陈允华、郭诗琪复审:王彪来源:香洲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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