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记者 石倩
部分轻微环境违法行为,将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8月21日,极目新闻记者获悉,武汉市生态环境局起草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武汉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2022年)的通知》。现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2年8月29日。
官网截图
为进一步加强优化营商环境法治保障,落实包容审慎执法制度,武汉市生态环境局起草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武汉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2022年)的通知》。
记者从清单上看到,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城镇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等公共设施的运营单位;生产经营业务涉及基本民生、公共利益的;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生产安全的;可能但尚未造成严重污染,且立即改正或者在责令限期内改正。
此外,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水体直接排放污染物,如果排放的未经处理的污染物不包含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且立即改正或者在责令限期内改正,可以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据介绍,清单目前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征集时间至2022年8月29日止。公众有关意见建议,可在武汉市生态环境局官网上留言。纸质信件请邮寄至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422号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政策法规处,邮编:430022,来信请注明“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建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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