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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刚刚公布的国家机构改革方案,金融监管机构发生剧变。
一、组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取代原银保监会,统筹除证券业之外的金融业监管,并为国务院直属机构(原银保监会为正部级事业单位)。
其中,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团的日常监管以及金融消费者保护等原属于央行的职责范畴以及原属证监会的投资者保护职责划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这里的投资者保护职责纳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没有特别明白,不过从职责上看,新设立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在职责权限上要明显大于原来的银保监会。
二、建立以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地方派出机构为主的地方金融监管体制,并优化力量配备。同时,地方政府设立的金融监管机构专司监管职责,不再加挂金融工作局、金融办公室牌子。
这个看的不是很明白,中央金融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和地方政府设立的金融监管机构在职责上如何区分?(只是监管对象上的差异?后者只是监管地方AMC、区域交易所、小贷、融资租赁、融资担保、商业保理等类金融机构?)
三、证监会调整为国务院直属机构(原为正部级事业单位),原由发改委统一负责的公司(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划入证监会,即债券市场的三头监管机构(央行、发改委和证监会)调整为央行与证监会。
不过这里的疑问是,外债监管是否归入或全部归入证监会?
四、撤销央行大区分行及分行营业管理部、总行直属营业管理部和省会城市中心支行,重回省分行体制(即在31个省级行政区设立省级分行以及在深圳、大连、宁波、青岛、厦门设立计划单列市分行)。其中,
(一)央行北京分行保留营业管理部片子,央行上海分行与央行上海总行合署办公。
(二)不再保留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相关职能收到地(市)中心支行。其中,边境或外贸结售汇业务量大的地区可根据需要设立地(市)中心支行的派出机构。
五、将中央金融管理部门管理的市场经营类机构剥离,相关国有金融资产划入国有金融资本受托管理机构,由国务院授权统一履行出资人职责。
六、央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证监会、国家外管局及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均使用行政编制,工作人员纳入国家公务员统一规范管理。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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