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邵萌
8月30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开展规范装饰性彩色隐形眼镜生产经营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简称《通知》),决定自9月1日起在全国开展为期3个月的规范装饰性彩色隐形眼镜生产经营行为专项行动。
装饰性彩色隐形眼镜俗称“美瞳”。今年6月,国家药监局曾发布“选购使用装饰性彩色平光隐形眼镜(美瞳)的提示”,强调“美瞳”产品覆盖于角膜表面,与眼组织紧密接触,关乎人眼安全,具有较高风险,在我国作为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上市前需通过安全性、有效性评价,获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后方可生产、销售和使用。
《通知》强调,本次专项行动的重点是打击生产经营未经注册装饰性彩色隐形眼镜、网络违法违规销售、无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资质等行为,严查相关案件,惩处违法分子,曝光典型案例,消除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建立健全机制,形成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
《通知》指出,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应重点检查生产企业是否按标准以及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生产,原材料采购和供应商管理是否符合要求,关键工序和特殊过程是否得到识别和有效控制,洁净室(区)控制是否符合要求,是否严格落实过程检验、成品检验和成品放行要求。
在规范经营行为方面,《通知》强调,药品监管部门应重点检查经营企业是否经营未取得注册证的装饰性彩色隐形眼镜行为,是否无证经营装饰性彩色隐形眼镜,是否超范围经营,是否存在销售假劣、过期装饰性彩色隐形眼镜及其护理产品等违法违规行为。以眼镜商城、眼镜店、居民区、繁华街区、夜市、商场、学校周边饰品店铺、美容美甲店、小商品批发市场等为重点区域,组织拉网式排查。
对网络销售,《通知》要求,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对装饰性彩色隐形眼镜销售行为及信息进行监测,发现入驻企业存在超范围经营、发布虚假信息等行为、无法取得联系或存在其他隐患的,应立即对其停止网络交易服务,并保存有关记录,向药监部门报告。药监部门应重点检查第三方平台是否严格履行资质信息审核、商品信息监测、违规行为处置的义务,网络销售企业是否按要求展示生产经营许可证及产品注册证,在网上发布的信息是否与经注册的内容一致等。
《通知》同时明确,各级药监部门要加强同网信、公安、卫生健康、海关和市场监管等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共同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国家药监局将适时组织检查组,对各地进行督导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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