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户进价1.2元土豆卖2元拟罚款30万 卖5斤芹菜被罚6.6万冤不冤?

黑龙江一商户进价1.2元土豆卖2元拟罚款30万

据大庆晚报消息,8月20日,大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农批城内王三土豆经营部存在哄抬物价违法行为。经查,该经营部进价1.2元/斤的土豆,售价从1.4元/斤涨至2元/斤,最高进销差价率达66.66%。执法人员认为,王三土豆经营部利用其经营规模优势,借疫情哄抬物价,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情节恶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拟对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处以30万元罚款。

图源/大庆日报

九派新闻联系大庆市王三土豆经营部,经营者王先生称,30万元的处罚对自己不是一笔小数目,执法人员在店内对其作出了这个处罚,他不太认可这个处罚,觉得不公平。

他说,门店现在正常经营,只销售土豆,店面租金为6万元一年,他曾以2元一斤的价格卖出了4千多斤土豆,当前还未交罚款,可能准备去市监局交涉。

大庆市场监管局回应:处罚合理

8月31日,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联系到大庆市市场监管局,对于此次罚款,一工作人员表示:“他是批发商,根据黑龙江省应对新冠病毒感染指挥部发布的司法公告,要保障新冠病毒感染期间市场价格基本稳定,严厉打击哄抬物价行为,切实维护市场秩序。公告内要求,购销差价超过30%的由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哄抬物价行为依法行动,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处罚。”

此外,该工作人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40条第一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有下列推动商品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没收所得的,处5万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万以上300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是合理的,并且这是保障民生的重要依据。在疫情初期把价格控制住,百姓买菜才能便宜,不从源头来打击的话到中端、后端(价格)那不越涨越高吗?”该工作人员回应道。

此外,8月30日,据新华视点公众号,售出4板过期4天的酸奶退货后被罚2万元,卖出5斤超标芹菜收入20元被罚6.6万元…陕西榆林等地行政处罚“过罚不当”等问题引发关注。

卖5斤芹菜被罚6.6万元

图片来源:央视报道截图

据央视新闻报道,去年10月,经营蔬菜粮油店的罗某夫妇购进了7斤芹菜用于销售,其中2斤被有关部门抽样调查,另外5斤卖了出去。一个月后,他们接到检验报告,说这批芹菜检验不合格。因为原始进货票据遗失,已经出售的5斤芹菜又无法追回,有关部门以该店涉嫌经营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为由,依照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对其作出6.6万元处罚。

被罚之后,罗某夫妇将此事反映到“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国务院督察组经调查认为,当地有关部门的罚款决定有过罚不当之嫌。在新闻视频中,一名国务院督察组成员向当地市监部门发问:“你说这几十块钱的一个案值,罚他几万块钱,过罚相当不相当?”榆林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延艳东答道:“不相当。”一问一答之间,是非清晰明了。

这并非个案。今年3月,陕西铜川新区某煎饼店购进一瓶芥末油,单价5元,用于制作铁板烧汁茄子。市场监管部门检查时发现该芥末油未标明生产日期,该店采购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认定违法所得1.6元,罚款5000元。

督查组查阅榆林市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台账发现,2021年以来,该局对小微市场主体罚款超过5万元的食品安全案件有21起,案值几十元至几百元不等,罚款数额与违法所得的比例达到100倍至200倍,个别案件超过3000倍。

同时,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存在“类案不同罚”问题。比如,榆林市高新区某超市曾出售4板过期酸奶,案值约60元,在给消费者退货后被举报,后被属地市场监管局罚款2万元。而今年上半年,榆阳区市场监管局也曾查获辖区某超市涉嫌售卖过期螺蛳粉,但仅对过期螺蛳粉做没收处理,未做其他处罚。

8月29日下午,陕西省副省长叶牛平召开推进全省市场监管执法检查工作电视电话会,通报国务院大督查涉及市场监管执法相关问题并部署下阶段工作,要求相关部门尽快制定整改方案,聚焦督查组提出的问题,统筹好执法工作和服务市场主体,为市场主体纾忧解困。

(图源网络 中国小康网综合新华网、山东商报、中国青年网、九派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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