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计价器原来是这样“作弊”的!一批旅游消费市场​典型案例曝光......

近日

山东省青岛市市场监管局公布

一批旅游消费市场秩序专项整治

典型案例

刘某

为出租车计价器安装作弊装置

被罚1000元

2022年3月1日,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联合青岛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青岛某出租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所属的鲁BT****号出租车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刘某涉嫌在使用出租车计价器过程中为出租车计价器增加作弊装置。青岛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委托青岛市计量技术研究院检定,发现当事人出租车计价器不合格。

经查明,当事人于今年2月份找人改动了出租车计价器外接电路,安装了作弊装置,通过遥控装置,让计价器的里程比正常情况多计数、跑得快。

2022年4月11日,青岛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山东省计量条例》,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增加作弊装置的出租车计价器1套,罚款1000元。

市南区某鱼行

销售的螃蟹缺斤短两被罚1000元

8月9日,青岛市市南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涉嫌违法线索移交单,投诉人于8月7日,在小港水产品市场市南区某鱼行花费100元购买2斤螃蟹,发现缺斤短两。

经查,当事人承认因自身原因,未按商品价款提供足额商品。

市南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处罚,并罚款1000元。

市南区某健康管理中心

违法宣传保健服务误导消费者

被罚3000元

6月10日,青岛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旅游消费市场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市南区某健康管理中心为消费者提供耳朵保健服务过程中,宣传其对“老年性耳聋、噪音性耳聋”具有“复聪独门三术(通耳脉、清耳窍、排耳毒),通耳脉:......恢复循环,因淤堵造成耳痛、耳胀、耳痒、流脓淌水、耳闷等耳道症状得到全面改善”等效果,误导消费者,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违反了《广告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7月7日,青岛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3000元。

市北区某啤酒经销部

涉嫌销售以假充真的啤酒

被罚5000元

6月2日,市北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对某啤酒经销部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回收了三箱出口香港的青岛啤酒,共500元,没有发票和交易记录。事后将出口香港的青岛啤酒当作出口新加坡的青岛啤酒销售给举报人,售价672元,快递88元,剩余一箱,当事人货值金额1008元,涉嫌以虚假商品说明的方式销售商品

市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并罚款人民币5000元。

青岛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使用过期酵母

被罚2万元

平度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青岛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面粉库内存有过期食品(发宝高活性鲜酵母)。

经查,该涉事公司购进该批发宝高活性鲜酵母后用于配餐做面食使用,至6月15日执法人员检查之时,剩余发宝高活性鲜酵母已全部超出保质期,货值金额19元,因该批发宝高活性鲜酵母超过保质期后未再使用,无违法所得。

8月9日,平度市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超期的发宝高活性鲜酵母,并罚款2万元。

山东某实业有限公司

生产不合格“烤鳕鱼”食品等

罚5.5万元

依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2022年1月6日,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山东某实业有限公司送达《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复检)》,并进行执法检查。当事人委托生产经营的“烤鳕鱼”经检验,N-二甲基亚硝胺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根据当事人申请,复检后检验结论仍为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委托生产经营“烤鳕鱼”150袋(5箱),全部销售给洛阳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价格7.8元/袋,货值金额1170.00元。上述烤鳕鱼标签标注的山东某实业有限公司地址与其营业执照住所、食品经营许可证住所及经营场所不一致。

2022年2月21日,青岛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5.5万元。

中国消费者报新媒体编辑部出品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记者/尹训银

编辑/裴莹 

发表评论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
   
验证码:

相关文章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