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工资!广东拟调整这项费率

10月25日

广东省人社厅官网

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对

《关于调整我省失业保险费率及浮动费率

实施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下称“征求意见稿”)

拟调整实施失业保险费率政策

及完善失业保险浮动费率政策

进一步构建公平合理的失业保险缴费机制、

减轻用人单位负担、稳定和促进就业

征求意见时间截至11月3日

征求意见稿拟提出

调整实施失业保险费率政策——

在国家延续实施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为1%

政策期间

广东省用人单位费率调整为0.7%

个人费率调整为0.3%

此外,完善失业保险浮动费率政策。征求意见稿提出,为鼓励用人单位稳定用工岗位,继续对一定时期内不减员或者少减员的用人单位实施浮动费率政策,用人单位每社保年度(当年7月至次年6月,2023年提前至5月)所执行的实际费率为用人单位费率与缴费系数之积。

缴费系数按照以下办法分档次确定:

用人单位前五年(自然年度,下同)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小于或者等于所在地市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60%的,为第一档缴费系数

用人单位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大于所在地市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60%且小于或者等于140%的,为第二档缴费系数

用人单位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大于所在地市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140%的,为第三档缴费系数

根据征求意见稿,当广东省失业保险基金备付期大于等于24个月时,第一档缴费系数按0.4计算,第二档缴费系数按0.6计算,第三档缴费系数按1计算。

当省失业保险基金备付期大于12个月小于24个月时,第一档缴费系数按0.6计算,第二档缴费系数按0.8计算,第三档缴费系数按1计算。

当省失业保险基金备付期小于等于12个月时,三档缴费系数均按1计算,即不实施浮动费率。

用人单位在所在地市参加失业保险不满五年的,缴费系数按第二档计算。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到广东省人社厅官网“意见征集”栏目填写意见建议并在线提交。

二、通过信函将意见邮寄至:广州市教育路88号广东劳动大厦省人社厅异地务工人员工作与失业保险处,邮政编码:510030。信封上请注明“《关于调整我省失业保险费率及浮动费率实施办法的通知(稿)》意见反馈”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

rst_zhengai@gd.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关于调整我省失业保险费率及浮动费率实施办法的通知(稿)》意见反馈”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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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广东省人社厅官网、广州日报

编辑 | 卓佩仪

校对 | 符如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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