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明星代言关进制度“笼子”就是对消费者利益的“放生”

近年来,明星代言成为商品营销的一种最常见手段,但明星代言“翻车”事件也屡屡发生,近日,市场监管总局会同中央网信办、文化和旅游部、广电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电影局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明星广告代言活动的指导意见》,为规范明星广告代言活动提供了制度支撑。

明星代言本是广告业最常用也是最经济的一种营销方式,代言人如果选得和商品的契合度高,明星获得了更大的曝光度;代言商品获得了更高的销售业绩,提高了品牌知名度;消费者节省了选购“成本”,购买到了心仪的商品;可以说是各取所需,三方获益。

但如果商品本身质量不过硬,代言人为了经济利益硬吹捧其所谓优点,甚至有些涉嫌虚假宣传的,那“翻车”就几乎成了必然。特别是近年来直播带货的兴起,更多明星加入到主播带货的行列,用自身明星光环吸引粉丝观看,以所谓的“亲身使用过”为说服理由,为某些商品代言带货。甚至有些品牌方只看流量不看明星的品行,请了一些违法失德明星来代言自家商品,就更加搅浑“明星代言”的这池“水”。口不择言,污言秽语,随意夸大商品效果,胡乱承诺……明星代言乱象不仅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扰乱市场秩序、污染社会风气,也让市场和消费者苦代言久矣。

《关于进一步规范明星广告代言活动的指导意见》的出台不仅从明星、企业、发布渠道三方入手,细致地对明星代言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也强调了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性,以及依法追究广告代言违法行为的各方主体责任。面面俱到,条条斗硬,可以说是有的放矢,直击痛点。

当然,《指导意见》的出台是亮明了国家规范明星代言行为,正本清源的决心,接下来关键还是在执行。明星广告代言活动各方主体只有各负其责、有序竞争、加强自治,才能形成德艺双馨明星被市场认可、违法失德明星被市场抵制的良性循环,还消费者一个真实可信的代言。希望明星代言风朗气清的那一天早日到来。

听堂FM、成都新闻广播评论员 赵映

编辑 樊磊

责任编辑 邓翔

审核 杜军

发表评论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
   
验证码:

相关文章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