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8日,2023年度“德州惠民保”新闻发布会举行。市医疗保障局、市银保监分局、人保财险德州市分公司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对2022年度“德州惠民保”运行情况、2023年度“德州惠民保”工作安排、产品内容等情况进行发布。
2023年度“德州惠民保”明日10时到22时预售
今年受疫情影响,2023年度“德州惠民保”产品销售启动仪式时间正在确定中,为更有效的开展和发动,将于11月9日上午10点至晚上22点开启预售通道,进行12个小时的预售,成功参与预售的投保人,将有机会获得“德州惠民保”限量版的纪念品。用户可关注德州惠民保微信公众号了解更多详情。
维持79元低价不变 保险责任增加至四个
2023年度“德州惠民保”继续面向我市全体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维持79元低价不变、投保不设门槛、保障水平不设差别、目录外特定药品可报销、医保个人账户可购买五大“惠民属性”的基础上,按照打造“医保报不了、商保不能保”的补充保险的目标,产品内容持续优化,保险责任增加至四个:
保险责任一:对基本医保目录内住院、门诊慢特病费用(不含乙类自付),经各类报销后个人负担的费用,按起付线1.7万元、报销比例80%保障,最高保额100万元。其中既往症人员报销比例不降低,连续投保人员报销比例提高2个百分点。
保险责任二:对基本医保目录内住院、门诊慢特病乙类自付费用,按起付线1.9万元,报销比例20%保障,最高保额30万元。属于2023年度产品新增亮点内容。
保险责任三:对投保人在指定机构使用保险产品约定的34种特定药品费用和9种省市创新药品费用,按起付线1.7万元、报销比例80%保障,最高保额100万元。其中既往症人员报销比例不降低,连续投保人员报销比例提高2个百分点。
保险责任四:对投保人在指定医疗机构使用保险产品约定的12种特殊疾病特定药品费用,按起付线1万元、报销比例70%保障;对特殊疗效食品费用不设起付标准,按70%比例保障。最高保额30万元,其中特食品费用最高保额2万元。
健全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是增进民生福祉,提高人民生活品质的重要保障内容。
2023年“德州惠民保”四大亮点
与2022年度产品相比,2023年度“德州惠民保”实现了四大“升级”:
一是保障额度更多。从2022年的230万提升至260万;
二是报销比例更高。连续投保人员责任一、责任三的报销比例提高了2个百分点。
三是保障范围更广。增加了基本医保乙类自付费用的保障,对纳入医保保障范围、应由个人首先自付的药品、检查、治疗等费用,单独进行保障,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基本医保不予保障的个人负担问题,填补了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保障“空白区”。
四是特药目录更广。特定高额药品和特殊疾病药品(特殊食品)总数达到了56种,同时建立了动态调整机制,将本地使用率低、购买不便捷的部分药品调出,调入佩米替尼片、依库珠单抗注射液等临床应用广、群众需求大的药品,增加了产品的实用性。
2023年“德州惠民保”五大“惠民属性”
“德州惠民保”是一款政府引导支持,群众自愿投保,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与本地医疗保险制度互为衔接,面向德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补充型商业医疗保险产品,充分发挥了补充保险作用,将其他商保产品不能保的、不能解决的疾病和人群纳入了保障范围,并在一定程度上对基本医保不予报销的费用给予了保障,具有特定的惠民属性:
一是价格惠民。2023年度“德州惠民保”价格不变,仍为每人每年79元,是人民群众能够接受的、让全家人能够连续购买的惠民价格。
二是投保无门槛限制。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并正常缴费的参保人员均可购买,不设年龄、性别、职业、既往病史等限制条件,尤其是普通商业保险产品排除保障的既往症、高龄人员等均可投保。
三是保障水平无差别。所有投保人执行相同的保费标准、保障范围和保障内容,既往症人员与其他人员可享受同等报销比例。
四是目录外特定药品可报销。将基本医保目录外的部分特定药品纳入保障范围,与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充分结合补充。
五是医保个账全家可用。职工可使用医保个人账户资金为自己和直系亲属投保缴费,最多实现“一拖九”。
2022年度“德州惠民保”赔付总额2530.36万元
“德州惠民保”因其保费低、投保不设门槛、不限职业、带病可保可赔及高额保障等特点,受到广大群众认可和积极参与,投保人数达到66.5万人。
2022年1月1日产品正式进入理赔阶段以来,市医保局结合群众诉求和资金收支情况,先后两次指导共保体对产品方案进行调整完善,降低理赔起付线、提高既往症患者报销比例、增加特药品种等,并于4月份在全省率先实现了统筹区域内定制型商业保险产品与基本医保、大病保险“一站式”报销结算。截至目前,已完成13942人次的报销,赔付总额达2530.36万元,单笔最高报销金额达到17.71万元,单人最高报销63.88万元,预计年底产品赔付率能够达到80%以上,切实为罹患大病重病的投保人减轻了就医负担,发挥了较好的综合保障作用,受到了广大群众的认可与好评,实现了筹集保费“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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