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吴敏
2008年,原保监会与财政部、人民银行以部门规章形式联合印发《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明确了保险保障基金作为非政府性行业救助基金的筹集、管理、使用和监督等内容。但随着我国保险业不断发展,保险保障基金制度已难以适应形势发展需要。
11月10日,中国银保监会会同财政部、人民银行对2008年颁布施行的《办法》进行了修订。经国务院批准,自2022年12月12日起实施。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期间,个别保险公司、保险行业从业人员、专家学者等从条款理解、实践做法、文字表达等方面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对这些意见和建议都进行了认真研究,合理的意见均已采纳。”
具体来看,《办法》修改了保险保障基金筹集条款。将现行的保险保障基金固定费率制调整为风险导向费率制,明确保险保障基金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费率的确定和调整由银保监会提出方案,商有关部门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执行;调整保险保障基金暂停缴纳上限,将财产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的暂停缴纳上限分别由占公司总资产的6%、1%调整为占行业总资产的6%、1%。
《办法》还明确了保险保障基金相关财务要求。要求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和保险保障基金各自作为独立会计主体进行核算,严格分离;延续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对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基金分账管理、分别使用等规定;进一步允许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保障基金之间可相互拆借,具体拆借期限、利率及适用原则报经银保监会批准后施行。
此外,《办法》加强了保险保障基金相关监督管理。明确保险公司被处置并使用保险保障基金时,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负有报告、说明、配合有关工作等应尽义务,如上述人员未履行相关义务,由银保监会依法采取监管措施;对未及时缴纳保险保障基金的保险公司及人员,赋予保险保障基金公司进行公示的权利等。
编辑:孟俊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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