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11月11日电 (王玉玲)近日,由中国政法大学文化娱乐法治研究中心主办的“科学认识直播打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研讨会在京举行。会上,复旦大学新闻学院副教授崔迪从文化形态角度对直播打赏进行解读。“网络直播本身已经成为一种文化。它的日常性、普通性恰恰成为了文化的一个基础。”崔迪说道。
崔迪指出,之所以可以将网络直播看成流行媒介或者流行文化,主要有几点原因。第一,首先,网络直播依托于特定的技术模态或介质,同时具备一定的商业文化;第二,网络直播具有流行度高,门槛低、容纳度高的特点;第三,直播发展出有特色的表达系统,其中的流行语或者一些表达方式已经融入我们的日常生活,同时,相对于其他直播形式,网络直播的形态具有一定的独立性,这也意味着它变成了相对独立的文化门类。
崔迪分析称,打赏是直播行业的一种商业模式。“如果没有商业模式,新兴的文化形态可能很快就会消逝掉。”崔迪表示,用户打赏或者发送虚拟礼物,既是商业模式和付费模式,也表现了一定的文化或情感交流。
由此,直播文化势必要发展出来一种商业或付费模式。“打赏是由直播文化逻辑衍生出的事物,而不是一个被生硬嵌套的模式。”崔迪总结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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