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莆田市住建局获悉,《莆田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规定》将对预售资金缴存、拨付、使用进行全过程管理,以规范预售资金缴存使用行为,保障预售资金优先用于项目工程建设,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
《规定》共八章50条,由莆田市住建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0年。《规定》施行之后,2019年出台的《莆田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竣工验收备案完成前依法预售给购房人,由购房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具有购房款性质的所有房价款项,包括已确定对应楼号房号的定金、预付款、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全装修款等。预售资金监管依托“莆田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遵循专户专存、专款专用,分类监管、节点控制,全程网办、安全高效的原则。
根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选择具有承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资格,且贷款额度大、授信多的商业银行作为监管银行,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专用于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缴存和拨付,不得开通任何形式的自动扣款、自助转账非柜台渠道业务,不得作为其他贷款的还款账户或还款担保账户。一张预售许可证只能申请对应一个监管账户,一个预售项目允许在不同银行最多开立不超过三个监管账户。
开立监管账户后,预售人应与莆田市住建局、项目所在地的区住建局、监管银行四方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明确重点预售资金监管额度、相应建设形象进度节点监管资金控制要求、拨付流程、监管责任以及违约责任等。监管协议主要内容要在预售方案中体现,协议文本在售楼场所对外公示,同时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件。
预售人(含营销代理中介机构)预售商品房时,应当提供所开设的监管账户给购房人,由购房人将各类购房款项直接全部存入监管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证后收取购房人现金形式的购房款,最迟应在次日内存入监管账户;超过5万元的支付,必须选用银行转账方式存入监管账户。购房人申请住房贷款的,发放贷款银行应当将个人住房贷款(包括公积金贷款)直接转至监管账户,并按监管系统接口标准将该笔款项对应的网签合同号、项目名称、贷款人、楼号房号等贷款具体信息传输至预售资金监管系统。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日起,至项目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止;合同约定交付标准为全装修商品房的,装修款部分监管至装修装饰工程取得竣工验收备案止。
《规定》要求,监管部门对监管账户中用于项目工程建设至竣工验收备案和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所需的资金实施重点监管,保证预售资金优先用于本项目工程建设。
重点监管资金额度参照项目建设工程造价、施工合同和交付使用条件等因素确定。重点监管资金使用按照项目工程建设进度节点,以每个楼栋为单位工程申请支取使用重点监管资金。对于非重点监管资金,企业可自行申请支取用于贷款本息、各类税费、员工工资、营销费用等支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拖欠本项目工程款的,则该非重点监管资金应优先用于偿还拖欠的工程款。
项目建设进度到达相应节点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通过监管系统,在原已提交重点预售资金监管方案和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的基础上,继续上传由施工、监理单位证明的重点监管资金使用节点备案申请表,以及施工现场照片等项目进度佐证材料,经区住建局进度节点核实后,向市住建局申请重点监管资金使用节点备案。市住建局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重点监管资金使用节点备案工作。
当预售项目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时,区住建局应全面接管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或建立政府监管账户、转移全部预售资金,实施封闭管理,保障账户资金安全,确保预售资金优先用于本项目工程建设。
《规定》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未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预售项目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等情形的,由住建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可暂停监管账户中预售资金核实拨付,将其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公开曝光、发布购房风险提示;逾期未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可暂停该项目商品房合同网上签约功能,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莆田侨乡时报社新媒体中心出品
来源:新福建、莆田市住建局
编辑:吴芹芹
编审:郑育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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