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7号)规定,“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即:2022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可以通过个人所得税APP确认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该如何确认呢?一起来看看吧。
成都日报锦观新闻 记者 李艳玲 责任编辑 何齐铁 实习编辑 卢娅芮 图片 成都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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