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拟加强托管业务监管:细化重点环节管理标准,设一年过渡期

21世纪经济报道 记者李愿 北京报道

12月29日,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拟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促进商业银行托管业务规范健康发展。《办法》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1月29日,具体施行时间未定,并明确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存量业务,应在自《办法》施行起一年内整改完成。

近年来,商业银行为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资管产品、保险资管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等提供托管服务,业务规模稳步扩大、服务种类不断增多、创新活动日趋活跃,有效满足了资产保管、产品核算、资产估值等方面的多样化需求。同时,我国金融投资业务和托管市场进一步发展成熟,对商业银行托管业务专业化、精细化、规范化水平和风险管理能力不断提出更高要求和新的需求。

“在现有监管制度基础上,进一步对商业银行开展托管业务明确基本规则、强化底线要求,细化重点环节的管理标准,促进商业银行秉持诚实守信的法律契约精神,完善内部治理体系和制度建设,提升托管服务能力和水平,增强业务透明度,有效管控业务风险,依法维护财产权利,实现托管业务高质量发展。”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

据银行业协会发布的《中国资产托管行业发展报告(2022)》显示,截至2021年末,银行业资产管理类产品托管规模148.99万亿元,较上年末增长了10.07%;总资产托管规模达190.75万亿元,较上年末增长了12.85%;银行业资产托管投资组合达26.01万个,较上年底的23.92万个增长了8.74%。

开展业务应当持续符合七项基本要求

《办法》明确,托管是指商业银行作为独立第三方,接受财产所有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下称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托管合同约定,为所托管产品提供财产保管及相关服务的行为。

商业银行所托管的产品,包括各类金融产品、各类专项资金形成的投资组合等。金融产品包括各类资产管理产品以及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金融产品;专项资金包括来源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保险公司的资金以及商业银行依法托管的其他资金。

《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开展托管业务,应当坚持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独立审慎、风险隔离原则,确保自身管理水平与所托管资产的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和承担托管职责相匹配,切实防范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同时,商业银行所托管的产品财产与商业银行自有财产相互独立,与其所托管的其他产品财产相互独立。商业银行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所托管的产品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具体来看,商业银行开展托管业务,应当持续符合七项基本要求:经营稳健审慎,风险指标符合银保监会有关规定;具有完善的内部治理架构,制定完备的托管业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设有托管业务专营部门;配备充足的熟悉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核算、监督等核心业务岗位人员应当具备相应托管业务从业经验;具备保管资产的条件,能够保障托管资产的完整性与独立性;具有满足营业需要的固定场所、配备安全监控系统及安全防范设施;法律、行政法规和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及商业银行开展托管业务,应当具有健全的托管业务系统,并符合六项要求:能够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与托管合同约定,执行划款指令,及时办理清算、核算、交割事宜;具有健全的网络安全防护措施,能够抵御网络攻击,防止托管业务系统被入侵、篡改,实现托管业务数据的安全保密;具有完备的业务连续性计划和应急预案,保障托管业务系统安全、稳定、持续运行;能够及时从委托人、对托管产品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机构(以下简称产品管理人)等相关方安全接收托管业务相关数据;从事投资于公开市场证券的产品托管的,应与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金融基础设施机构的系统安全对接;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得承担十一项职责和有六项行为

《办法》还明确了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与托管职责。如,要求商业银行应当为所托管的每只产品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对托管产品的资产、负债等会计要素进行确认、计量。产品管理人为会计责任方的,商业银行应当复核产品管理人提供的托管产品财务数据。应当建立复核、对账、数据备份等业务运作机制,妥善保存托管产品财产的账册、交易记录等资料。对依赖产品管理人所提供数据进行会计核算的,商业银行应当在托管合同中明确约定数据来源和免责情形。

《办法》明确,商业银行开展托管业务,不得承担十一项职责:承担托管产品财产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为托管产品提供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担保,包括垫付资金、承诺本金或收益保障等;代替产品管理人进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保证投资项目及交易信息真实性; 保证托管产品资金来源的合法合规性;对已划出托管账户以及处于商业银行实际控制之外的资产承担保管责任;参与产品管理人对托管产品的投资决策;负责未兑付产品的后续管理,包括资金追偿、财产保全、诉讼仲裁、债务重组和破产程序等;产品管理人未接受商业银行的复核意见进行信息披露产生的相应责任; 因不可抗力,以及非本机构错误或过失造成的托管资产损失;国务院金融监管部门规定的不属于商业银行托管业务范围的其他职责。

以及商业银行开展托管业务,不得有这六项行为:混同管理托管产品财产与自有财产;混同管理不同托管产品持有的财产;侵占、挪用托管产品财产;非法利用内部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利用托管业务进行利益输送或利益交换;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监管方面,《办法》要求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对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的持续监管,将托管业务的合规性和审慎性作为监管评级的重要依据。对于不符合托管业务资质、不满足托管业务能力要求、托管业务开展不审慎的商业银行,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和审慎监管原则,要求暂停相关业务。

“《办法》的制定发布,有利于进一步明确商业银行托管业务范围和经营规范,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有利于更好发挥第三方独立托管机制作用,为资产管理等领域发展提供支持;有利于进一步强化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管,督促商业银行落实风险管理和合规展业的主体责任,实现审慎稳健经营。”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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