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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经销商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士卓曼公司被行政处罚3400万元

日期: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收集编辑:21世纪经济报道

南方财经全媒体记者 吴立洋 北京报道

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士卓曼(北京)医疗器械贸易有限公司垄断协议案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士卓曼公司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并实施固定转售价格、限定最低价格垄断协议的行为,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其2020年度销售额3%的罚款,共计人民币34,385,525.65元。

处罚决定书中表示,2021年7月27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对士卓曼公司涉嫌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行为立案调查;2022年12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22日,当事人书面告知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启信宝信息显示,士卓曼(北京)医疗器械贸易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6月,注册资本7029万人民币,由士卓曼股份有限公司全资控股,为外国法人独资企业,经营范围涵盖批发Ⅱ、Ⅲ类医疗器械;批发I类医疗器械、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电子产品;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不含医用软件)等。

本次发布的处罚决定书中指出,本案涉及商品为士卓曼旗下的Ti SLA、Roxolid SLA(悦锆)等产品,属于口腔种植体(或称牙种植体、人工牙根),应用场景是通过外科手术将种植体植入口腔中缺口部位,从而保证上下颌骨的完整,即俗称“种牙”,为Ⅲ类医疗器械,准入门槛较高。

处罚决定书中还指出,士卓曼公司相关产品质量、适应症范围、种植成功率和稳定性在行业内处于领先水平,北京地区数据显示,涉案商品在部分口腔机构的用量占比高达 80%以上;与行业竞品相比在全国市场的销售量、销售额均处于前列,市场份额较高。

案件信息显示,本案中当事人为经营者,经销商为交易相对人。当事人在全国销售涉案商品时,均采用了转售模式,即通过55个一级经销商覆盖全国所有省份进行销售,当事人与经销商之间存在纵向上下游关系。

具体垄断行为方面,2018年9月至2021年6月期间,当事人以上游经营者的身份,参加经销商与大型DSO客户(连锁型民营口腔机构)的商谈,并在商谈中确定经销商转售涉案商品的价格,然后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的方式将涉案商品销售价格传达给授权经销商执行,以此固定涉案商品的转售价格,从而达成固定转售价格垄断协议。

此外,2015年10月至2021年6月期间,针对公立医院、DSO客户(不含大型 DSO 客户)、普通民营口腔机构,当事人制定涉案商品在不同销售区域的转售指导价,并通过面对面告知、电话、微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将价格信息传达给经销商,要求经销商不得低于指导价进行销售,在微信群中向经销商传达价格政策,从而达成限定最低价格垄断协议。

2015年至2020年期间,士卓曼还先后采取包括监控经销商销售价格、制定价格管理制度、处罚低价销售经销商等方式,强化垄断协议实施。

处罚决定书指出,本案中,当事人与交易相对人之间没有股权、实际控制权等关联关系,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并实施的固定转售价格和限定最低价格垄断协议,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

其中,当事人固定转售价格、限定最低价格行为的主要动机是避免终端口腔机构寻找低价商品,并采取各种措施维持涉案商品高价,致使终端口腔机构和患者只能接受较高的垄断价格,妨碍了消费者从市场公平竞争中获得利益,不符合国家高值医用耗材领域改革的初衷,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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