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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债券民工收集编辑:债券民工在路上
【温馨提示】因微信对公众号推荐顺序改版,不对公众号进行星标的话,亲爱的读者可能很久都收不到债券民工的更新推送,文章封面也看不看到。所以,重要的话提示三遍:星标、星标、星标! 2023年2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印发了1号令,为《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是针对金融控股公司的专项管理办法。这是继《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国发[2020]12号)之后有一个针对金融控股的管理办法。 《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按照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原则将金融控股公司的管理方界定为股东类关联方和内部人关联方,并按照交易主体、管理目标、交易类型等方式,明确了关联交易的内容。因为金融控股公司的特殊性,集团内的各个公司之间发生关联交易是很难避免的,《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属于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明细规范,有着非常强的指导意义,可以成为金融控股公司的专项指引。 国务院于2020年9月13日发布的《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国发[2020]12号)正式实施之后,冲击的不只是新设立金控公司,对于现有的金控公司影响也是很大,因为准入决定直接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登记为金融控股公司,不得在公司名称中使用“金融控股”、“金融集团”等字样。按照准入决定的标准,如果只从财务指标来看,金融公司的资产最少要达到1000亿元,甚至5000亿元才可以。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规则,对于金控公司的管理十分严格,从设立条件和设立程序上对金控公司实施了严格的准入管理: 1、实缴注册资本金额和直接控股金融机构比例的条件,一方面提高了准入门槛,另一方面也避免了类似于之前蛇吞象案例的出现。 2、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信誉良好,这是一个相对主观的界定,将决策权留给了监管机构。
3、董监高的任职条件,是由金融机构相应的监管部门核准,所以决策权也留给了监管机构。
4、持续补充资本的能力,是为了防止大股东将金控公司作为提款机肆意抽血,加强了对于大股东的限制。 5、审慎性条件是从监管层面对于金控公司的组织结构和内部控制提出的监管,防止出现大股东架空决策机制的情况。 6、金控公司的所有重大决策都需要经过人民银行的批准,包括但不限于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变更。而且金控公司的投资金控股金融机构、增加或者减少对金融机构的比例也均纳入监管范围。 从现有监管机制和监管条件来看,只有央企集团和纳入监管范围内的超大型民营企业才有可能申报成立金控公司,而且这个数量应该是受到严格管制的。在准入决定的规范之下,新旧金控公司均需要向人民银行履行相应程序,标志着金控公司正式迈入新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