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保险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意外来临时能够对被保险人提供一定的保护,减少意外带来的经济损失。在购买商业保险时,保险公司一般会对部分事项进行询问,并要求投保人如实回答。那么,对于投保人就被询问事项隐瞒情况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能否要求解除呢?近日,孟州市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例。
【基本案情】
王某系危险品运输车辆驾驶员。
2020年的一天,王某在某保险公司为自己购买某险种,在填报信息时,王某隐瞒了自己是危险品运输车驾驶员的事实。
2021年某日,王某在运输作业过程中因现场起火,导致其被烧伤,该火灾事故经鉴定为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王某作为运输司机不承担事故责任,属于意外事故导致受伤。
王某受伤后,联系保险公司要求履行保险合同义务。保险公司接险后认为,王某在投保时故意隐瞒自己的职业、虚假填报合同内容,保险合同应予以解除,保险公司不应再继续承担保险责任。
王某认为,投保单中没有显示关于职业告知的内容,保险公司应进行理赔。
双方协商无果,王某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孟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本案中,原告作为案涉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火灾事故住院治疗,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该火灾事故显然为意外伤害事故,被告作为保险人应依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被告主张原告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故意隐瞒其职业和从事的工作,但是从有效证据可以看出,投保单中显示有健康告知,却没有关于职业告知的内容,保险单和投保声明中也没有关于职业告知的内容。被告所举电子投保的流程并非本案保险合同的投保流程,且案涉保险条款中没有关于原告所从事职业属于责任免除范围的约定。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解除保险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应当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焦作日报全媒体记者 杨珂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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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焦作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