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狱警通知王女士,让她给李某寄一些抗艾滋病药物。王女士大吃一惊,她并不知道李某患有艾滋病,连忙通过狱警了解情况。随后,王女士得知,李某早在2011年就被确认患病。但在两人相识后,李某从未提起。婚后,王女士曾发现李某需要定时服药,李某则解释,吃的是治疗肝病的药。想到几年的夫妻生活中,两人都没有做任何防护措施,王女士深感害怕,连忙去医院检查,好在没有被传染。但王女士认为,李某恶意隐瞒自身患有的重大疾病,使自己作出错误的结婚意思表示,身心遭受重创,婚姻已无法继续,遂将李某诉至松江法院,要求撤销婚姻。
丈夫李某则辩称,虽然双方没有进行婚检,但婚前己告知女方自己患有艾滋病的事实,且婚后病情控制良好。李某称:“在吃药的情况下,我的病毒载量为零,是没有任何传染性的。我病毒载量一直都是为零。”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艾滋病不属于直接导致婚姻无效的疾病,但根据民法典新规,婚姻关系一方对于患有这类可能对婚姻生活有重大影响的重大疾病,仍然负有婚前告知义务,不告知的无过错方可要求撤销婚姻。李某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已履行该义务,王女士婚前对此知情,并作出结婚意思表示。双方缔结婚姻在民法典实施前,但从保护无过错方的角度出发,法院进行了有利溯及,适用民法典新规审理。现王女士在知情后一年内要求撤销婚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最终判决撤销两人的婚姻,目前判决已生效。主审法官表示,虽然本案被告身患艾滋病的时间和双方登记结婚的时间都在民法典实施前,但原告知晓被告隐瞒病情的时间是在民法典实施后,被告隐瞒病情的事实持续到了民法典实施后,且民法典实施前我国法律没有关于重大疾病可撤销婚姻的规定,为保护无过错方,故本案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