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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债券民工收集编辑:债券民工在路上
根据四川证监局于2022年12月5日披露的信息,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因为债券承销业务内部控制不完善、个别资产证券化项目存续期管理不到位等原因,被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这已经是2022年因为债券相关业务被采取监管措施的的又一家主承销商(包括证券公司和商业银行)。 债券民工根据公开信息整理了一下,拒不完全统计,2022年至今已经有多家债券主承销商被中国证监会、证监局、交易所、银保监会和交易商协会等监管机构采取监管措施: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22年11月25日披露的《关于对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限制业务活动监管措施的决定》,公司部分业务存在违规行为,其中因为在个别投行类项目中尽职调查明显不充分,但质控、内核未予以充分关注,被暂停3个月保荐和公司债券承销业务。 (1)根据深圳证监局于2022年8月9日披露的信息,对于招商证券和中山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根据公告的具体内容(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123号),招商证券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涉及的业务主要是投资银行业务(包括保荐业务、债券承销业务和资产证券化业务),主要是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存在尽调不充分的情况。根据公告的具体内容(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124号),中山证券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涉及的业务主要是资产证券化业务,主要是公司层面整体风险管控存在不足、质量控制机制不够完善和内核机制执行不到位。 (2)根据辽宁证监局2022年8月11日披露的信息,对中金公司和海通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主要原因是两家证券公司在担任主承销商时涉及部分事项尽职调查不充分。本次监管措施中涉及的债券均已经发生了实质性违约。中金公司和海通证券此次被采取监管措施的主要原因是在担任主承销商时部分事项尽职调查不充分。
(3)根据四川证监局于2022年9月9日披露的公告信息,因为同一个发行人达州市投资有限公司的募集资金使用问题对联储证券和江海证券采取了出具警示函措施。除了主承销商被采取监管措施,发行人也被交易所采取了监管措施。同时,两家证券公司也被上交所书面警示。 (1)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2022年7月8日披露的相关信息,国海证券因为对“17苏建01”募集资金督导过程中存在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监督不到位的问题,被予以书面警示。 (2)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22年11月14日披露的相关信息,因未严格履行募集资金监督义务,未能发现发行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对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和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予以书面警示。
4、银保监会对债券主承销商的监管措施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官网于2022年11月4日披露的信息,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银行”)因为债券承销业务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原因,被银保监会罚款150万元,时任合肥分行的行长和副行长则被予以警告处分。从这个行政处罚来看,出现问题的债券承销业务应该是发生在安徽省内的项目。本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是9月9日。
根据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网站于2022年10月26日披露的信息,浦发银行作为衢州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衢州国资”)的主承销商,因为存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监测和督导不到位、尽职调查报告形式不完整等行为,被交易商协会予以诫勉谈话的自律处分。 债券主承销商作为信用债券市场的重要参与者,需要更加谨慎的履行尽职调查和存续期督导义务。这其中更需要关注的是债券主承销商的责任和义务。因为如果发行的债券因为虚假陈述等问题出现了违约,债券主承销商和发行人一样,均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从信用债券市场的实践来看,因为债券的虚假陈述问题,已经有证券公司、被判决承担一定的债券违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