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4日,上交所发布了最新的特定品种公司债券,提到了短债,永续,可交债,绿色,低碳转型,创新创业,乡村振兴,一带一路,纾困,疫情防控这十大品种,但是没有提到前段时间传的产业公司债,莫非真的不在上交所?
老王看了一下,本次修订主要是修改了绿色债券部分的相关表述,其他地方没有大的调整。
其中,绿色债的修订内容如下:
绿色公司债券主要修订内容:
1、绿色公司债券,是指募集资金专门用于支持符合规定条件的绿色产业、绿色项目或绿色经济活动的公司债券。
2、绿色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应当全部用于符合规定条件的绿色产业领域的业务发展,其中确定用于、绿色产业项目(以下简称经济活动等相关的绿色项目),包括绿色项目的建设、运营、收购或、补充项目配套营运资金或者偿还绿色项目贷款等的募集资金金额应不低于募集资金总额的70%的有息债务。
3、绿色项目的,是指符合绿色低碳发展要求、有助于改善环境,且具有一定环境效益的项目,具体识别和界定参考认定参照国家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
境外发行人绿色项目认定范围也可依据《可持续金融共同分类目录报告——减缓气候变化》《可持续金融分类方案——气候授权法案》等国际绿色产业分类标准。
4、发行人暂无具体募投项目的,应当披露绿色项目评估与遴选流程,分析说明下列评估与遴选考虑因素:
(1)本次债券绿色项目遴选的分类标准及应当符合的技术标准或者规范,以及所遴选的绿色项目环境效益测算的标准、方法、依据和重要前提条件;
(2)绿色项目遴选的决策流程,包括流程制定依据、职责划分、具体实施过程等。
遴选的绿色项目应当合法合规、符合行业政策和相应技术标准或规范,相关手续、备案或法律文件齐全且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债券存续期内,发行人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和约定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按规定或约定履行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程序,并确保变更后的募集资金仍然符合指引规定。
6、债券存续期内,发行人应当在定期报告等文件中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绿色项目进展情况和、预期或实际环境效益等内容,并对所披露内容进行详细的分析与展示。
受托管理人应当参照前款规定,在年度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中对相关事项予以披露。
7、绿色项目符合国家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或者国际绿色产业分类标准相关要求的,发行人可以在申报发行阶段和存续期内自主选择是否聘请独立的专业评估或认证机构出具评估意见或者认证报告。
8、碳中和绿色公司债券:
募集资金专项用于具有碳减排效益的绿色项目(以下简称碳中和项目)建设、运营、收购,、补充项目配套营运资金或者偿还碳中和项目有息债务的绿色公司债券,发行人可以在债券全称中使用“碳中和绿色公司债券”标识。
前款所称碳中和项目,包括下列类别:
(1)清洁能源类,包括太阳能、风电及水电等项目;
(2)清洁交通类,包括城市轨道交通、电气化货运铁路及电动公交车辆替换等项目;
(3)可持续建筑类,包括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及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等项目;
(4)工业低碳改造类,包括碳捕集利用与封存、工业能效提升、电气化改造及高碳排放转型升级等项目;
(5)其他具有碳减排效益的项目类别。
发行人应当加强碳中和项目环境效益相关信息披露,按照“可计算、可核查、可检验”的原则,在募集说明书等发行文件中重点披露环境效益测算方法、参考依据,并对项目能源节约量(以标准煤计)、碳减排等环境效益进行定量测算。
9、蓝色债券:
募集资金投向可持续型海洋经济领域,促进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用于支持海洋保护和海洋资源可持续利用相关项目的绿色公司债券,发行人可以在债券全称中添加“(蓝色债券)”标识。
10、碳收益绿色债券
债券条款与水权、排污权、碳排放权等各类资源环境权益相挂钩的,发行人可以在债券全称中使用“碳收益绿色公司债券”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