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银保监12号文为此前《试点办法》进阶版,在明确适用范围、迭代执行目的、确立企业名单、细化具体职责提出新内容。
1、基于2015年来降杠杆阶段性成果以及金融监管重心转移,联合授信机制实施目的不再提及“有效防控企业杠杆率上升”字样。同时鉴于过往五年经验总结,不少企业仍对联合授信机制存有理解误区,误解为“约束其融资规模及便利性”,为争取企业理解配合,试图加大政策宣传,必要时采取合规措施,致力于“构建中长期银企关系”。
2、《通知》明确将“直销银行、AIC、理财公司”列入联合授信机制适用对象,由此前以银行机构为主进一步囊括银行附属机构,将表内外融资渠道全线纳入联合授信机制,避免监管真空。
3、《通知》责成各地银保监局及地方银行业协会及时确定符合联合授信机制条件的企业名单,并强化名单制管理及异地银银合作,“应建尽建”对多头融资的大额授信客户不留监管死角。
4、不同于《试行办法》首次明晰组织安排及运行机制,《通知》在管理上提供政策落地的明细化操作路径,主要亮点体现在具体化联合防控、履职问责、自律机制、打击逃废债等要求,结合试点经验“对症下药”,联合授信的政策落地可操作性更强。
5年试点,时过境迁,市场条件、监管重心已有变化,银保监12号文在不改变《试点办法》条文大框架下,针对经验总结、形势与问题,对其修订迭代,强化了“联合授信机制”的规范性,及政策落地的可行性。具体来看,内化内部制度问责、细化外部监督约束、强化协会自律机制等要求更是严格落实机构自身职责,明确联合授信委员会和债委会相互转化、异地机构参与协办,亦提供权责灵活实现的空间。
基于政策落脚,信贷过剩背景下,联合授信机制主要针对企业多头融资、过度融资行为,防范大中型企业因债务规模大、财务负担重、偿债能力弱而引发重大风险,切实可行规定之下,政策落实必将从严。
01 文件主旨
2023年3月5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联合授信试点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23〕12号,以下简称《通知》),旨于抑制银行机构多头融资、过度融资、“垒大户”等行为,切实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强授信管理。
02 全文内容与进阶
本次银保监12号文再提“联合授信”,对比2018年《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授信管理办法(试行)》(银保监发〔2018〕24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在前期试点经验总计的基础上,不改变《试行办法》具体条文前提下,针对明确适用范围、迭代执行目的、确立企业名单、细化具体职责提出新内容,进一步深化联合授信试点工作。
具体对比与进阶如下:
03 简评归纳
银保监12号文为此前《试点办法》进阶版,在明确适用范围、迭代执行目的、确立企业名单、细化具体职责提出新内容。
1、基于2015年来降杠杆阶段性成果以及金融监管重心转移,联合授信机制实施目的不再提及“有效防控企业杠杆率上升”字样。同时鉴于过往五年经验总结,不少企业仍对联合授信机制存有理解误区,误解为“约束其融资规模及便利性”,为争取企业理解配合,试图加大政策宣传,必要时采取合规措施,致力于“构建中长期银企关系”。
2、《通知》明确将“直销银行、AIC、理财公司”列入联合授信机制适用对象,由此前以银行机构为主进一步囊括银行附属机构,将表内外融资渠道全线纳入联合授信机制,避免监管真空。
3、《通知》责成各地银保监局及地方银行业协会及时确定符合联合授信机制条件的企业名单,并强化名单制管理及异地银银合作,“应建尽建”对多头融资的大额授信客户不留监管死角。
4、不同于《试行办法》首次明晰组织安排及运行机制,《通知》在管理上提供政策落地的明细化操作路径,主要亮点体现在具体化联合防控、履职问责、自律机制、打击逃废债等要求,结合试点经验“对症下药”,联合授信的政策落地可操作性更强。
5年试点,时过境迁,市场条件、监管重心已有变化,银保监12号文在不改变《试点办法》条文大框架下,针对经验总结、形势与问题,对其修订迭代,强化了“联合授信机制”的规范性,及政策落地的可行性。具体来看,内化内部制度问责、细化外部监督约束、强化协会自律机制等要求更是严格落实机构自身职责,明确联合授信委员会和债委会相互转化、异地机构参与协办,亦提供权责灵活实现的空间。
基于政策落脚,信贷过剩背景下,联合授信机制主要针对企业多头融资、过度融资行为,防范大中型企业因债务规模大、财务负担重、偿债能力弱而引发重大风险,切实可行规定之下,政策落实必将从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