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重点修订对照解读
前
言
2023年3月24日,证监会就《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本次修订工作重在贯彻落实《期货和衍生品法》,将法律的相关要求落实在规章层面,结合市场实践和行业发展,进一步完善我国期货行业多层次法律监管体系。
本期依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通过与原办法及现有制度要求进行对比,对重点修订内容逐一展开解读。
一、
总体制度框架的变化
1、期货行业监管体系
现行我国期货行业的监管框架主要有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证监会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交易所规则及行业协会文件。其中,《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监管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部门规章的范畴。具体如下:
(1)法律,如:《民法典》、《公司法》、《刑法》中涉及期货的部分及《期货和衍生品法》。
(2)行政法规,如:《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3)部门规章,如:《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
(4)交易所规则及行业协会自律管理文件,如:《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中国期货业协会纪律惩戒程序(试行)》等。
(5)其他规范性文件,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2、总体制度框架
征求意见稿共8章135条,与现行《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相比减少1章,增加10条,体例上大体相当,主要将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两章合并成一章。征求意见稿对《办法》的第六章信息系统管理、第七章监督管理和第八章法律责任的条文进行大量删减,主要新增条文集中在第二章设立、变更与业务终止和第四章业务规则部分。具体相比,征求意见稿的修订框架主要在以下方面:
二、
设立、变更与业务终止
1、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股东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作为股东的盈利能力要求方面,除了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外,新增“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均不低于人民币十亿元”的指标,原则上放宽了对连续盈利的要求,有助于扩大行业规模。此外,将“诚信记录”纳入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股东的考量条件,且应不存在对所投资企业经营失败或者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未逾三年的情形,该条情形原是针对期货公司自然人股东设立的条件,现在对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股东同样适用。
2、自然人股东
自然人作为持有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的,其金融资产由原来的3000万提高至1亿元。自然人股东的准入标准大幅提升。
3、设立家数要求
新增同一主体实际控制和参股的期货公司数量的要求,但也规定了四种例外情形。
4、拓展业务范围
本次修订的亮点之一,即根据法律规定和行业呼声,依法适度拓展了期货公司业务范围。《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后,期货公司经核准可以从事的业务将包括期货经纪(含境外期货经纪)、期货交易咨询、期货做市交易、期货保证金融资、期货自营、衍生品交易、资产管理等业务。关于境内期货经纪,将境内经纪业务作为期货公司的天然业务,明确依法设立的期货公司都可以经营境内期货经纪业务,并按照《期货和衍生品法》规定,统一为“境内期货经纪”,不再区分金融期货和商品期货经纪。
三、
公司治理
在公司治理方面,《征求意见稿》系统总结监管实践经验,持续强化期货公司日常监管。将实践中迫切需要强化的监管要求在新规中加以明确。主要包括以下几点重点内容:
四、
业务规则
在业务规则方面,适度提高各项业务的准入门槛,提升期货公司防范业务风险的能力。在有序拓展期货公司业务范围的同时,不撒“胡椒面”,体现“扶优限劣”的监管导向和防范金融风险的监管要求。
五、
过渡期安排
据中期协发布的《期货风险管理公司衍生品交易业务过渡期相关安排》和《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做市交易业务过渡期相关安排》显示,将设置过渡期36个月。
过渡期内,在期货公司取得衍生品业务及做市业务两项业务牌照之前,其下设已在中期协备案上述两项业务的风险管理公司可以继续展业。过渡期内,在期货公司取得牌照并完成业务调整后,其下设的风险管理公司不得再新增相应交易。在过渡期结束后,对于未取得牌照的期货公司,其下设的风险管理公司应当在12个月内了结相关业务,不得新增衍生品交易和做市品种。
此外,中期协就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准入过渡期安排征求意见,对期货公司资管业务也做了对应过渡安排。
一是经证监会批准取得资产管理业务试点资格的期货公司可以继续正常展业。其中,以子公司形式展业的,子公司存量资产管理计划应在《办法》生效之日起的36个月内结清;合同到期前不得新增净参与规模,合同到期后不得续期;新增资产管理计划应当由期货公司开展,并依法向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二是通过在中期协进行业务登记取得资产管理业务准入、且以公司形式展业的期货公司,应自《办法》生效之日起,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资管业务资格。自《办法》生效之日起的36个月内未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应在其后的12个月内结清存量业务,退出资产管理业务。其中,以子公司形式展业的期货公司,如前述过渡期内期货公司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子公司存量资产管理计划应在《办法》生效之日起的36个月结清;合同到期前不得新增净参与规模,合同到期后不得续期;新增资产管理计划应当由期货公司开展,并依法向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三是自《办法》生效之日起,中期协将不再接受期货公司新提交的资产管理业务登记备案申请。《办法》生效之日起的48个月内,对于尚未在中国证监会完成资产管理业务核准的期货经营机构,中期协仍将依据《备案规则》对其符合持续展业要求的情况开展自律管理。
本文转自公众号:光证普法 子公司团队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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