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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场成员: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发展多层次债券市场的政策精神,丰富多层次债券市场制度体系,构建信息披露分层分类管理模式,提升多次发行人注册发行便利,现就优化“常发行计划”(Frequent Issuer Program,FIP)试点工作机制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扩大“常发行计划”试点范围
试行“常发行计划”的境内企业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产业政策,公司治理完善。
(二)注册发行信息披露成熟:最近24个月内[1],累计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不少于3期(含3期)[2]。
(三)依法合规:在年报有效期内(通常为一年),企业无信息披露违规被交易商协会处以自律处分、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二、建立能进能退的动态调整机制
(一)使用“常发行计划”的境内企业在更新年报后,可自主选择是否继续使用“常发行计划”。
(二)使用“常发行计划”的企业出现本通知第一条第三项情形的,暂停使用至相关违规事项处置完结。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关于试行“常发行计划”(FIP)的通知》第二条同时废止。
联系人:
市场创新部 叶欣怡 010-66538074
注册办公室 侯晓霞 010-66538375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2023年2月24日
[1] 注册阶段以受理日计算,发行阶段以发行起息日计算,下同。
[2] 发行期数仅统计公司本部,不含并表范围内子公司,不含企业资产支持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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