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项证明材料缺失,本想着来咨询下怎么办,没想到靠承诺当场就把业务办好了,社保服务越来越人性化了!
签了一份承诺书,避免办事跑几趟,省事省心省力,真是太贴心了!
社保服务效率越来越高了,点个赞!
为办事群众提供
更加便捷、更富效率、更有温度的服务
四川省进一步推行
社会保险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材料”
用“信息多跑路”实现“群众少跑腿”
让政务服务有“速度”更有“温度”
来了解一下
社保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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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社保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申请人在申请办理
有关社会保险公共服务事项时
未能提供该项证明材料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告知书
将相关规定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签署承诺书
书面承诺已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
并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不用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社保经办机构依据书面承诺为其办理社保业务
哪些情况适用告知承诺制
社会保险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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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还需要补齐相关证明资料?
是否必须签订《承诺书》?
可以找他人代替承诺吗?
……
关于“告知承诺制”的相关问题
答复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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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采取告知承诺制办理了社保业务后,是否还需要补齐相关证明资料?
A
通过告知承诺办理的社保业务,《承诺书》代替证明材料,申请人不用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Q
申请人办理业务时,是否必须签订《承诺书》?
A
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不符合承诺条件的,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Q
申请告知承诺制办理,还需满足什么条件?
A
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Q
本人不方便承诺,可以找他人代替吗?
A
承诺事项原则上不接受代为承诺,如确需代为承诺,需出具申请人书面公证委托书。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可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承诺。
Q
如何加强风险防控?
A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对承诺信息进行比对核实;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政务服务大厅公示栏或门户网站等渠道,对承诺信息进行定期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举报;
对在核查或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依法中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办理决定或依法提请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虚假承诺的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来源:省社保局
编辑:胡金华 校对:徐文杰
审核:杨 郡 终审:叶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