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强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典型案例警示作用,有力震慑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近日,昌吉州应急管理局通报五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案例一:新疆某硅业有限公司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案
2023年1月30日-31日,昌吉州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新疆某硅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硅粉除尘系统未设置泄爆、隔爆、惰化、抑爆、抗爆等控爆措施,未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的事故隐患。经调查,认定该公司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彭某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昌吉州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对该案进行“一案双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对该公司处人民币50000(伍万元)罚款;2.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彭某处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罚款。
案例二:昌吉某勘查有限公司未按规定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案
2023年2月22日,昌吉州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审查昌吉某勘查有限公司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材料时,发现该公司营业执照于2022年5月23日将原法定代表人张某变更为贺某,但未按照《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昌吉州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责令限期改正,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该公司处人民币30000元(叁万元)罚款。
案例三:新疆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设备等案
2023年3月9日,昌吉州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新疆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1号煤焦油槽罐盘梯入口处人体静电释放仪非本安防爆型静电消除器,不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158-2006)、《防静电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50944-2013)等国家标准相关规定。另发现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付某持有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到期未复审仍然从事特种作业。昌吉州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据《安全生产法》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对上述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执行,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该公司处人民币15000元(壹万伍仟元)罚款。
案例四:某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案
2023年3月10日,准东安监局监管人员对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及其承包商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其承包商某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在该公司1、2#正压除尘器进行钢板焊接作业,作业人员吴某未经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仍从事特种作业。准东开发区安监局依据《安全生产法》规定,责令该企业限期整改,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该公司处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罚款。
案例五:新疆某油脂有限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案
2023年3月3日,呼图壁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新疆某油脂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溶剂油罐库房入口处未悬挂警示标志,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呼图壁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和《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的规定,依法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对该案进行“一案双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对该公司处人民币9000元(玖仟元)罚款;2.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贺某处人民币1000元(壹仟元)罚款。
(来源:昌吉州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