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个“马甲”
竟然跻身“名门”
3月10日
经余干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这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妨害药品管理案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判处被告人何某某
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
并处罚金40.15万元
3月15日,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公布了这起涉及医美的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2022年9月,何某某、何某华(已处理)为牟取非法利益,决定合伙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的医美产品,由何某某从上线马某、贾某某等处订购制作假冒某品牌水光针需要的原液底料、原液底料标签、针头、针嘴、护帽、注射器等原材料,将原材料存放在事先通过甘某某(已处理)租用的仓库里,并雇请甘某某组装某品牌水光针,何某华负责将组装好的某品牌水光针进行销售。另外何某某还购买了假冒伪劣的“塑颜紧致精华液”“净斑素”,由何某华负责销售。
2022年9月至2023年1月,何某某、何某华销售假冒伪劣某品牌水光针、“塑颜紧致精华液”和“净斑素”的金额共计35.5万余元。另侦查机关对何某某、何某华存放在余干县仓库某品牌水光针原材料进行统计,还可再组装3800盒,每盒价值40元,总价值15.2万元;对何某某、何某华存放在吴某祥家中的“塑颜紧致精华液”和“净斑素”进行统计,尚有6723盒“塑颜紧致精华液”、1981盒“净斑素”未销售,总价值14万余元。上述共计有29.2万余元的假冒伪劣产品尚未销售。
此外,何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售卖的肉毒素无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仍于2020年8月开始在网上售卖。2021年3月,何某某通过微信向何某星(已处理)售卖3瓶肉毒素(1瓶1支),售价510元。后何某星以630元的价格将这3瓶肉毒素卖给浙江省桐乡市的吴某萍(已处理)用于美容院使用。经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售卖的肉毒素属于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的药品。涉案药品为未经批准生产、进口的医疗毒性注射类药品而销售的,应当认定为“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3月6日
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妨害药品管理罪
对何某某提起公诉
3月10日
余干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认定何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妨害药品管理罪
数罪并罚
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
并处罚金40.15万元
被告人当庭服判
表示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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