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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岁女士眼部美容后九级伤残,要求三倍赔偿法院能否支持?

日期: 来源:梅斯医学收集编辑:医法汇团队

案情简介


赵女士(40岁)因“双侧下睑整复术后外观不满意2年,自觉双眼上睑皮肤松弛,要求整形”就诊于该美容诊所处,并行“双侧上睑皮肤松弛矫正术、双侧下睑修复术、双侧上睑自体脂肪填充术、双侧下睑自体脂肪填充术”。

术后效果不理想,赵女士的双侧眼睑畸形,并伴有睑板腺阻塞、干眼症等症状,赵女士认为美容诊所在微信公众号发布广告,宣称其是“国内唯一一家专业眼部整形修复的国际连锁机构;中国眼整形修复第一品牌……”“专注于整形修复……每天实时直播手术过程见证上万例成功……眼整形修复的终结殿堂”存在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其选择该诊所的医疗美容服务,到工商行政部门投诉,工商行政部门经调查认定美容诊所存在发布的广告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责令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

后赵女士将美容诊所诉至法院,要求该诊所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00万余元,并要求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三倍手术费30余万元。

法院审理


鉴定意见认为,美容诊所存在以下过错:1.检查不完善、不仔细,对双侧上睑凹陷的诊断及治疗方案依据不足;2.病历中未见术前设计、计划等的沟通记录,并未做到术前医患沟通达成美学一致,存在沟通不充分,风险告知不充分;3. 未将患者检查照片存于病历中,病历记录不完善。鉴于医方术前已经进行了手术风险的告知,且患者在医方手术前曾进行过眼睑手术,多次创伤必然会造成增加手术并发症的风险,但是诊疗过程中的不足直接影响求医者对手术效果的满意程度,而这也是美容手术效果评价的一个重要指标,建议医方占主要原因。赵女士目前的双侧眼睑轻度畸形伤残程度属九级。

一审法院认为,甲美容诊所曾因发布的广告违法被主管行政机构进行行政处罚,可以认定存在虚假宣传和欺诈误导消费者的情形。赵女士接受医疗美容服务,是在诊所发布虚假广告之后,受到了广告误导,应认定美容诊所在提供医疗美容服务中存在欺诈行为,应当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增加赔偿赵女士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其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经鉴定,美容诊所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赵女士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议美容诊所占主要原因,据此确定由美容诊所按照80%的责任比例予以赔偿,判决美容诊所赔偿赵女士各项损失共计74万余元。

美容诊所不服,提起上诉。美容诊所认为赵女士是经人介绍的,并不是看到广告来就诊,其不存在欺诈行为,不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二审法院认为,赵女士作为健康人士,为满足自身对美的追求接受诊疗服务,属于消费者,美容诊所发布违法广告,导致赵女士受到了广告的误导和影响,一审认定美容诊所存在欺诈,判令三倍赔偿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简析


本案为典型的因医疗美容虚假宣传和诊疗不规范行为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此类纠纷在法院审判实践中,对于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颇有争议。

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医疗美容可以分为治疗型医疗美容及消费型医疗美容——前者指由于患者自身疾病,基于治疗和矫正的目的进行的疾病诊断、治疗活动;而后者的主要目的并非治疗疾病,而是满足就医者对“美”的心理追求。

对于消费型医疗美容服务合同而言,就医者是健康人士,是为了满足个人对“美”的追求生活需要而接受美容服务,具有消费者的特征;而医疗美容机构的经营目的是通过医疗美容服务获取利润,其接受就医者支付的服务对价,具有经营者的特征。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因此,可将消费型医疗美容服务纠纷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范围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本案中赵女士作为健康人士,是因追求美丽而到美容诊所进行整容手术,显然具有消费的性质,故此法院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判决美容诊所赔偿赵女士三倍的手术费30余万元。

对于医疗美容问题引发的纠纷是否属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范畴的问题在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之前争议也比较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明确了医疗美容损害责任纠纷的法律适用规则,确定了医疗美容属于“诊疗活动”的范围——适用于患者在美容医疗机构或者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实施的医疗美容活动中受到人身或者财产损害为由提起的侵权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将医疗美容纠纷纳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范畴,按照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标准审查证据,有助于督促医美机构加强医疗文书制作及保存工作,规范其诊疗活动。

随着“颜值经济”的不断发展,医美行业市场规模持续扩大,不少医美机构“野蛮生长”。部分医疗美容机构和不法分子为了牟取不正当利益,违法违规操作,导致行业乱象频出,极大地危害了人民的健康权益。将消费型医疗美容纠纷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范围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加大对商业欺诈行为的制裁力度,既能对医美机构起到应有的警示作用,预防、震慑其违法行为,也维护了医美市场的诚信和秩序,有利于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来源 | 医法汇
编辑 | Swag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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