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8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公告,向社会征求《云南省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的意见建议。《办法》指出,“十四五”期间,在全省范围内认定一批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
建立集群培育库
《办法》要求,各州(市)工信部门重点围绕提升集群主导产业优势、激发集群创新活力、推进集群数字化升级、加快集群绿色低碳转型、深化集群开放合作、提升集群治理和服务能力六个方面开展集群培育工作。
州(市)级工信部门要建立本州(市)集群培育库,加大引导力度,加强服务;加强对集群的财政、金融、产业、创新、土地、人才等政策支持,落实好各类惠企政策,加大对集群参与重大项目的支持力度,推动各类产业投资基金加大对集群的投资力度。各级工信部门要充分发挥集群运营管理机构、龙头企业、商协会、专业机构、各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作用,不断完善提升集群服务体系;及时总结集群经验做法,开展集群典型实践案例和优秀集群品牌宣传。
集群实行动态管理
《办法》提出,申报认定的集群应在县级区划范围内,由所在地县(市)区工信部门作为申报主体,由所在州(市)进行审核推荐。各州(市)工信部门负责对集群申报进行受理、初审和实地抽查,在符合认定标准的基础上,择优推荐。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对各州(市)工信部门推荐的集群申报材料进行复审,择优形成集群名单,经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省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并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公布。
《办法》明确,集群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开展复核工作,并考核集群三年发展规划目标完成情况,复核通过的有效期延长三年。
各州(市)工信部门加强对集群发展规划执行情况、目标进展、工作经验、问题与改进措施等进行持续跟踪,并组织集群于每年4月10日前填报集群上一年度有关工作开展情况,报送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已认定的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如存在有效期满未申请复核或经复核未通过的,发现虚假申报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未及时报送集群年度培育情况信息表,不接受、不配合监测监督工作的,集群发生主导产业、空间范围、运营管理机构变更等重大变动未及时更新报备的,集群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质量和环境污染等事故,重大及以上网络安全事件和数据安全事件,以及偷税漏税、违法违规、严重失信和其他重大问题的行为情形之一,将撤销其认定。
昆明日报全媒体记者:杨敏
责任编辑:冉光雯